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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金发〔2021〕26 号
2022-01-21 0次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21〕64 号 ) 文件精神,现将《深 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 年 1 月 21 日

 

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入实施 “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21〕64 号 ) 文件精神, 为鼓励企业股改和挂牌上市,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 新驱动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入实施 “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 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深入实施 “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 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和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而 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区承担的企 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奖励,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 展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 资金拨付,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以及 绩效目标的设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公开、公正、规范、 透明、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和奖励标准:

( 一 ) 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

1.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股改审计调 账增加以前年度的利润或因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形成的区级地方 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在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递交境内 IPO 申报资料并获准受理后全额补助给企业。上 述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 1 ) 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 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 方综合贡献;  ( 2 )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 因转增股本 需要等原因,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 的新增地方综合贡献;  ( 3 ) 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及其相关联的 区内企业,因历史原因在企业上市规范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增地方 综合贡献。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股改具体情况说明:

( 3 ) 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 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2.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 5 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 股改之前 3 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 ( 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下同) 的年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 (企业因股改产生或补缴的税款除外,下同) 的地方综合贡 献,前 3 年给予企业 100%奖励、后 2 年给予 50%奖励。企业申请 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完成股改之前 3 年以及奖励年度的,经税务机关

审核的企业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仅申报第一年需提供企业完成股 改之前 3 年的纳税证明材料) ;

( 3 ) 企业股改证明文件;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3.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设立满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开始享受 5 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第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从第二个会计年 度开始,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前 3 年给予企业 100% 奖励、后 2 年给予 50%奖励。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及奖励年度的,经税务机 关审核的企业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仅申报第一年需提供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上述奖励资金在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境内IPO 申报材料并获准受理后予以兑现。

(二) 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挂牌上市

1.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境内 IPO 申报材料并获 准受理的,奖励 600 万元, 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 复印件;

( 3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若企业主动撤回的,须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已享受股改优惠 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

2.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 60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 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中国证监会上市核准文件;

( 3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如上述受理、核准部门变更的,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整。 3.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 2 亿元以上

的,奖励 40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 料;

( 3 )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境外募集资金到款凭证;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范围参考市最新“凤凰行动”相关政策 口径。

4.对非因风险处置原因,已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本 区的,按上一年净利润 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 上市公司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1000 万元。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上市公司迁址证明文件 (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资料、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拨付文件) ;

( 3 ) 企业迁移情况及过程说明、持续经营承诺书;

( 4 )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5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企业首次进入 “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企业转入创新层 的批复函件;

( 3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已享受新三板区级挂牌奖励的除外。 

6.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者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

司,每家最高奖励 20 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有限公司,每家 最高奖励 1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

( 3 ) 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通过简易程序挂牌的除外。

( 三 ) 加大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力度                     

1.注册在我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基

金参与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其首次到位不低于 200 万 元的投资,按首次到位投资额的 3%给予基金公司累计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文件;

( 3 ) 企业工商股权变更文件;

( 4 ) 受托管理机构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款 汇款凭据、股东情况信息表;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6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2.在我区新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且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以及合伙制企 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 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 60%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 (每企业不超过 5 人) 的收入形成的 地方综合贡献,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 年给予 60%奖励。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 2 ) 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增值税缴纳税款凭证、完税证明;

( 3 )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税 单复印件、税务部门按税款所属期开具的上一经营年度个人所得 税完税证明;高管的任命文件;

( 4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文件,基金出资人 (合伙人) 缴款凭证;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6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 四 ) 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1.上市 (挂牌) 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 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 5‰给予 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项目的核准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 3 ) 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营业执照 (境外企业提供当 地法定的企业注册证明书等材料) ;

( 4 ) 上市 (挂牌) 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相关情况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并购重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等;

( 5 ) 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资金交易 转账凭证,双方并购交易合同,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 并购完成的证明资料;

( 6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2.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 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 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的奖 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的 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监管部门同意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直接融资的核准文件;

( 3 ) 企业招股 ( 配股) 说明书,或发行相关债权、票据的 公告;

( 4 ) 资金到账凭证;

( 5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3.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外部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 1%给 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企业到宁波 股交所实现融资,对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 按融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申请奖励 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 2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挂牌企业进 行外部融资的相关文件,或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对于挂牌企业获得 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 3 ) 资金到账凭证;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上市公司限售股 (包括首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在区内 证券营业部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东股权转让形成的新增地 方综合贡献,给予区留存部分 85%的奖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 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 2 ) 企业招股说明书或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 股权结构的说明及上市、新三板挂牌股票初始登记清单;

( 3 ) 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报告; 

( 4 ) 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或企业股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 5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 五 ) 鼓励引进和培育资本市场专业人才

鼓励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招聘高水平财务总监、董秘人员, 对其招聘具备上市公司工作经验的财务总监、董秘人员所发生的 猎头费用,成功上市后给予 50%补贴,最高 5 万元,企业申请奖 励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 1 ) 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 2 ) 财务总监、董秘任命文件;

( 3 ) 猎头费用发票、缴款凭证;

( 4 )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六条 资金申请程序:

( 一 ) 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实施一次,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 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聘请中介 机构、股改、辅导、辅导验收以及提交的上市、挂牌申请有关文 件材料,要及时报送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 二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单位、个人)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 (街道) 、园 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 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资金审核。各镇 (街道) 、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 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结果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申 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单位、 个人) 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 心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 接支付。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 采取各种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举报查实,将按《财政违 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 427 号 ) 等有关规定,全额 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 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相关企业 (单位) 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 (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 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会同属地管理部门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二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  “新三 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实行差额奖励, 其中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规定 进行抵扣。如使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 间不足 3 个月的区财政资金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 重复享受,企业 (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 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 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 107-1 表和 107-2 表 ) 填报对象,但报表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数据的企业,不享受第 五条政策规定的相关补助。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 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企业上市、新三板奖励资金 不与地方综合贡献挂钩,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查补税款) 的留区部分,按纳税年度计算。 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 业地方综合贡献,企业上市、新三板相关奖励除外。

本管理办法中,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补,股权投资基金奖励、资本市场专业人才引进补贴除外。除另 有规定外,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 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 优发放。

第十七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促 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区委〔2018〕32 号 ) 和《镇 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政办发〔2021〕 52 号 )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区金融发展服 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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