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双创”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海区“双创”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 “双创”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镇海区“双创”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主体和民营小微企业普惠 金融支持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的“最 后一公里”,根据《镇海区 “双创”普惠金融实施方案》(镇政办 发〔2020〕69 号 )、《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镇 政办发〔2021〕50 号 ) 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海区“双创”普惠金融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按照镇海区“双创”普惠金融实施方案,为进一 步提升创业创新主体和民营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支持规模,降低融 资成本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金融机构优 化普惠金融供给、服务实体经济的补助, 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展 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 资金拨付,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以 及绩效目标的设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公开、公正、规范、 透明、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助
( 一 ) 补助对象: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 二 ) 补助范围: 以镇海区范围内普惠小微企业为对象发放 的新增纯信用贷款。
( 三 ) 补助标准:按年新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日均余额 2%对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助,镇海农商银行“慧谷贷”产品除外。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 银行开户许可证;
3. 经第三方审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及前一年存续的普 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清单及明细;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 金融机构承诺书。
第六条 民营企业保证保险风险补助
( 一 ) 补助对象: 区内保险公司。
( 二 ) 补助范围:以镇海区范围内民营企业为对象提供的保 证保险。
( 三 ) 补助标准:按年日均保证保险余额的 1.5%对保险公 司给予风险补助。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 银行开户许可证;
3. 经第三方审计的区内保险公司当年存续的民营企业保证 保险清单及明细;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 金融机构承诺书。
第七条 小微企业首贷户奖励
( 一 ) 补助对象: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 二 ) 补助范围: 以镇海区范围内普惠小微企业首贷户为对 象发放的贷款。
( 三 )补助标准:按照 1000 元/户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补助。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 银行开户许可证;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清 单及明细;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 金融机构承诺书。
第八条 “慧谷创业贷”风险补助
( 一 ) 补助对象:提供 “慧谷创业贷”的金融机构
( 二 ) 补助范围: 以镇海区各小微企业园区内中小微企业为 对象发放的 3 年期以内、200 万元及以下、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 定价的流动资金贷款,已享受科技贷、小微企业 信用贷款风险补助的除外。
( 三 ) 补助标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 2%给予风险补助,每 年不超过 400 万元。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 银行开户许可证;
3. 经第三方审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 “慧谷创业 贷”贷款清单及明细;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 金融机构承诺书。
第九条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奖励
( 一 ) 补助对象: 区内民营企业
( 二 ) 补助范围: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可转债、债务 融资工具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
( 三 ) 补助标准:按当年度合计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历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相关债券、票据发行成功的材料;
3.资金到账凭证;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第十条 小微企业综合财产保险
为发挥保险在企业风险减量管理方面的作用,提升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为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前 50 名的小微企业购买 综合财产保险的相关支出也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程序:
( 一 ) 镇海区 “双创”普惠金融资金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实施 一次,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 织开展申报工作。
( 二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 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申报通知文件 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委托第 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审计,对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 按照本办法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 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金融发展服务 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 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举报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427 号 ) 等有关规定,全额 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 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 (单位) 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 (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 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 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七条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同步 编报绩效目标。 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 监督检查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 (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 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 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政策不受财政贡献控制限制,企业单 次可奖补金额小于 3 万元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 《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52 号 )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区金融发展服务 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