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支持 力度,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镇 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助力融资畅通工程三年行动 方案 ( 2021-2023 年 ) 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 〕46 号 ) 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按照《推进镇海区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助力融资畅通工程三年行动方案 ( 2021-2023 年 )》,为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支持力 度,更好发挥其支农支小作用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 拨付,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以 及绩效目标的设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公开、公正、规 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
( 一 ) 补助对象: 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 二 ) 补助范围:在镇海区范围内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 保业务,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指以小微企业 ( 主 )、个 体工商户和 “三农”主体为对象的单户累计担保金额小于 1000 万的担保业务。
( 三 ) 补助标准: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 1.5%对政策性融 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助,其中部分可用于对区内政策性直 保业务按其免收担保费的 100%给予业务补偿。每年对区内融 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
( 四 )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 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存续的在补助范围内的担 保业务清单;
3.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六条 资金申请程序:
( 一 )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安排每年三月份实施一次,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 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 二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 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 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 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 律责任。
第八条 资金审核。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申报通知文 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审计,对审核通过 的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并通过信息网 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
第九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金融发展服 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 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条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 理、 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 (单位) 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
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 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 (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 同步编报绩效目标。 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 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奖补对象履 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 高不重复享受,企业 (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 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 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 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政策不受财政贡献控制限制,企 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 3 万元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 《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镇政办发〔2021〕52 号 )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金融发展服 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