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数字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新城管委会:
现将《镇海区数字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3 日
镇海区数字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 72 号)、《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 策意见》(镇政办发 „2021‟ 50 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和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1‟ 52 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数字产业化项目资金的使用 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资金管理办法”),是指由市财政基于因素分配法下拨的资金 和区统筹以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镇海区数字产业化工 作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数字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 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 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 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工业和信 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 求绩效”的原则, 促进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在镇海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实际纳税在我区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近三年 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且无严重失信记 录,未列入镇海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黑名单;
(二)能够配合参加市区经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 C 档的, 减半享受政策奖 励,为 D 档的,不予奖励;
(四)软件企业必须按照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产业统计工 作。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软件企业招引奖励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落户镇海, 两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 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社保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数达到 5 人(含) 以上, 给予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的 80%奖励。
申报企业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按照 《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甬经信软件 „2015‟ 26 号)执行。
(二)支持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 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当年软件业务 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 系统集成企 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8000 万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 软件业务收入的认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三)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互 联网示范平台、行业云平台、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 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或优秀案例的, 以及 5G、物联网、人 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 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 万元奖励。
(四)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专项奖励
对当年为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等相关业 务收入(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首次达到 300 万元、 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以上的, 经认定, 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 元、 30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 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领域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分别给予 20 万 元、 10 万元奖励。
(五)《政策意见》中其他涉及软件企业条款
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条款中,对列入市级、区级优秀工业 APP 的开发企业,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具体认定企业 名单参照市、区经信部门公示名单执行, 同一个 APP 项目不得 重复申报。
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条款中,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优秀网络安全产品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条款中, 区内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向区 内制造业企业出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工 业 APP 等软件及技术服务的(运维服务除外),按当年实际采购 金额的 5%、最高 30 万元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
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条款中, 对首次认定为市内 首版次软件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具体认定企业名单参照市有 关部门公示的名单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区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明确 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及申报资料等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 据申报通知,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有关申报资料。所在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经审核、推荐及 汇总后, 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经信局。
软件企业专项奖励、工业企业购买软件及技术服务奖励、智 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奖励等资金申报于每年 6 月底前印 发申报通知, 试点示范、优秀案例、首版次软件、优秀网络安全 产品、市(区)级优秀工业 APP 等荣誉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每 年将集中两次印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逾期不 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软件企业招引奖励的, 还应提供:
( 1 ) 软件企业招引奖励申报表(附件 2);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软件业 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 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证明材料;
(4) 员工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的,还应提供:
( 1 ) 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申报表(附件 3 );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软件业 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 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证明材料;
(4) 员工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奖励的,还应提供:
( 1 ) 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奖励申报表(附件 4);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披露 为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相关业务收入情况);
(六)申报区内企业购买软件及信息服务奖励的,还应提供:
( 1 ) 推动产业联动发展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 5);
(2) 采购合同;
(3) 采购发票复印件;
(4) 出售软件及信息服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申报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奖励、市(区)级优秀工业 APP 奖励、优秀网络安全产品奖励、首版次软件奖励,以及省(市) 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或解决方案供应商奖励等荣誉类项目奖 励的,还需提供:
( 1 ) 荣誉类项目奖励申报表 (附件 6);
(2) 国家、省、市、区有关公示文件材料;
(八) 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 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承诺书。
(九)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 专家、中介机构、或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审核工作, 确定扶持企业 名单和金额,并报区经信局党组会议审定。最终奖励名单与金额,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 下达资金,并通过甬易办(或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 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 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 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 区经信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并取消其五年内申 报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预算 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 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 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奖励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 安排发放,若突破则按比例折减。
第十七条 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 上不高于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其中第六条第(二)、(三) 项, 第(五) 项中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网络安全产品的、首 次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 不受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限制; 第 (五) 项中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网络安全产品的,不受 研发费用限制。
第十八条 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 3 万元的,不予奖补。
第十九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区经信局 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