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大学科技园,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 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11 日
镇海区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 72 号)、《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 策意见》(镇政办发 „2021‟ 50 号) 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公 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提 高资金使用绩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发展和提升服务能力, 以及工业企业参加境内政府指
令性展会和购买生产性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 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组织 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工业和信 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 求绩效”的原则, 促进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包括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贵驷街道) 注册且正常经营。
(二)未列入镇海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黑名单。
(三)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 除鼓励企业参加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外,需满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或占销 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的条件。
(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 C 档的,减半享受政策奖励;D档不予奖励。
(五)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 值税、所得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留区部分,按税款所属年度 计算。
第三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对首次被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每家平台运营单位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9 m一个标准展位) 5000 元以 内的参展奖励, 单家企业每次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本条款不受企业单次奖励金额不小于 3 万元的门槛限制)
第八条 支持企业购买生产性服务。对区内工业企业向区内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结构优化、动漫原型授权和其他相关服务(由具体申报通知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的,经认定,按其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税前)的 15%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参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于具体展会结束后启动,工业企业购买生产性服务奖励资金申报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镇海区企业政策享受一件事”项目管理系统向区经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待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后直接兑现。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参加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 还应当提供指令性文件、参展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购买生产性服务的, 还应当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复印件、被采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通知中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属地镇(街道)、园区初审 后,上报至区经信局审核, 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 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 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 并报区经信局党组会议审定。最终奖励名单 与金额,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并通过甬易办(或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单位) 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 的, 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 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区经信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 报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对奖励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后续跟踪监督,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预算资 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 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与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 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 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