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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经信 【2021】145 号
2021-11-04 0次


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现将《镇海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4 日


镇海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加快工业强区建设,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我区制造业信息化、智能 化水平,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 政办发 „2020‟ 72 号)、  《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 见》(镇政发办 „2021‟ 50  号)、《镇海区数字经济发展三年 行动计划(2020-2022) 》(镇政办发„2020‟ 82 号) 等文件精 神,结合《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 政办发 „2021‟ 52  号) ,对支持企业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规 范管理, 提高实施效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和镇海区本级财政用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预算中奖励企业所实 施信息化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提升项目是帮 助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综合实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 重要手段。支持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引 导”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 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 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 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镇海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实际纳税在我区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

(二) 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且具备实施信息化项目基础条件。

(三)企业需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技术推介、政策宣传等活 动。

第六条 项目奖励标准

(一)两化融合项目:对列入年度两化融合项目计划并通 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给予 A 类 30%、B 类 20%,最高 100 万元 奖励。

(二)工控安全诊断项目:对实施工控安全诊断的企业, 经评审合格的,给予每家企业 1 万元奖励

(三)其他奖励类项目:

1、两化融合贯标: 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认证 的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

2、企业上云:对首次列入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企业上云工作通过省市部门考核后,对辅导区内 企业上云的服务商企业, 按上云企业数给予 1200 元/家奖励。 

3、数据管理能力项目: 对首次获得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等级评定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4、工控安全贯标: 对首次获得国家工控安全贯标体系认证 的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项目条件

(一)两化融合项目

1 、具有完整功能的独立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 20 万元(含)以上(不含税), 包括实 际支付的软件、硬件(网络设备、数据采集终端等)费用,以 及实施、咨询、监理费用等。

3、建设期要求: 项目建设期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文件或经 批准的项目调整申请表为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二) 工控安全诊断项目

1、企业按照经信部门年度诊断计划, 委托市经信局认定的 工控安全诊断机构进行工控安全诊断。

2 、工控安全诊断机构实施诊断以后,出具诊断报告。

第八条 对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区两级申报要求的, 优先推荐享受市级补助资金。凡已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 的项目, 区级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补助。(要求区级配套的项 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计划下达

第九条 区经信局根据年度两化融合工作计划安排, 发布项 目申报通知, 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及申报资料等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石化区相关部门提出申 请, 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 道)、石化区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 再汇总上报区经信局。企业 还需在镇海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工控安 全诊断项目,以及其他奖励类项目无需进行项目计划申报。

第十条 企业申报两化融合项目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对 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 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等,择优选 择项目进行扶持,列入年度扶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 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两化融合项目年度计划。

为支持轴承产业数字化改造提升,轴承企业申报两化融合 项目的, 优先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为鼓励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改造提升,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提 升项目的,优先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核查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根据工作安排, 发布企业信息化项目奖 励资金申报通知, 明确项目验收材料及奖励申请材料。企业向 所在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提出验收及奖励申请,经镇 (街道)、石化区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至区经信局。企业还需在镇海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两化融合项目

1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投资明细表;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投资有关凭证(复印件);

6、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7、项目相关的照片或软件截图(取三张);

8、其他证明资料

(二)工控安全诊断项目

1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 、工控安全诊断报告。

(三)其他奖励类项目

1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两化融合项目进行审核验 收,对项目建设、运行及实施效果进行综合打分,并根据打分 情况核定项目档次。80 分以上为A 类, 60 分到 80 分为 B 类, 60 分以下验收不通过。

轴承企业改造项目、工控安全提升项目,以及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企业的两化融合项目,在现场验收时予以适当加分。

同时对项目财务投入进行核查,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财务审计。

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工控安全诊断项目的真实性、实用性 等进行审核。

其他奖励类项目无需专家审核。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验收及财务核 查结果,核定具体项目资金奖励,最终奖励名单与金额。通过 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 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奖励文 件。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户开户银 行账号直接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负责申报、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 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两化融合项目验收条件及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两化融合项目

1、项目需在申报建设期内按计划完成项目投入, 硬件部署 到位,软件安装调试成功并正常运行,项目实际完成投入达到 计划投资额的 70%以上,且实际投资额(不含税) 不得低于 20 万元。

2、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购臵的软件、硬件与申报时的内容 基本一致。

(二) 工控安全诊断项目:企业需实施工控安全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

(三) 其他奖励类项目

1、服务商企业上云奖励需完成省市年度目标,当年目标未 完成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数量按省市认定的企业上云数量为准。

2、其他奖励类项目以省、市、区有关文件为依据,不作项 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

两化融合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实施内容(软件、硬件)、 实施期等有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原计划完成前一个月提 出调整申请,并填写《镇海区两化融合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区 经信局审核同意, 并抄送区财政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 月。 延期后,项目可奖励建设期不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项目奖励投资额的确定

两化融合项目以发票和付款凭证来认定实际付款金额。

(一) 硬件部署到位、软件安装调试成功,并正常运行,   且在建设期内已取得发票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可补助投资额。

(二) 对于软件投入,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软件 投入,并提供软件购臵或委托开发合同。软件包括:

1、经营管理类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 、供应链管理 (SCM) 、客户关系管理(CRM) 、人力资源管理(HR) 等;

2、研发设计类软件: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CAD/CAM)、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 等; 

3、生产制造类软件:先进过程控制(APC) 、高级规划与排 程( APS ) 、统计过程控制( SPC) 、制造执行系统( MES )、 智能仓储(AS/RS) 、集散控制系统(DCS) 等;

4、 网络安全类软件:安全网关(防火墙、入侵防御等) 、 审计类(堡垒机、日志审计、数据库审计等)、主机安全软件 (反病毒、桌面管理、网络准入等) 、运营管理类(安全平台、 态势感知等)等。

5、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开展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产品个性化定制、产品智 能化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软件。

(三) 对于硬件投入, 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硬件 投入, 主要指项目专用网络设备、数据采集终端、网络安全设 备等。其中专用网络设备仅限于与项目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 网络服务器两类内容。

电脑、打印机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手设备不列入补助范 围,通过关联交易获取的设备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 对于外购软件并自行部署服务器的企业,项目咨询、 监理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 10%,实施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 30% 。 对于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云应用服务,按首年服务费的 标准进行认定。

(五) 企业自主开发、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及以租赁等 方式获得软件、硬件等, 不计入可补助投资额(租赁云服务的 首年服务费除外) 。售后服务费不计入可补助投资额。 

(六) 办公自动化( OA) 、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B2B )、 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B2C)等初级信息化软件, 不计入 可补助投资额。

(七) 专家可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对企业申报的软硬件投资 额进行核减。

(八) 软件、硬件等投资额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单位) 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企业(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 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 区经信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 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经信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 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除企业信息安全建设项目外均受 研发投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 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 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 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 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 初预算安排发放, 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 在 5 年内外迁的, 应 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 奖励资金。(因政府要求拆迁而外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和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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