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鄞州区稳经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现将《2022年鄞州区稳经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鄞州区稳经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经济稳进提质相关会议精神,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22〕23号),合理统筹安排资金,区政府设立了稳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稳经济工作而追加的阶段性项目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商贸服务业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商贸企业上规纳库。对二季度新上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每家再给予3 万元的奖励;对三季度新上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每家再给予2 万元的奖励。对批零餐限下样本单位,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工作补助。
第六条 切实激发市场消费潜能。在实施“助力新消费·鄞创新未来”消费促进活动中,组织开展各类节庆活动、展会、中东欧专题活动和配套发放消费券的给予补助:
1、对经区商务局备案确认的组织开展活动的企业,对活动投入的相关费用在20-50万、50以上-100万、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15万元的分档补助;对上规纳库企业加大补助力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行区商务局主办的大型商贸活动的单位,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区级以上大型商贸活动的标准另定。
2、对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餐饮在自有平台或银联平台配套发放优惠型消费券,按核销优惠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规纳库企业按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经所在镇街确认盖章上报商务局。
第八条 申报资料
1、申请第五条鼓励商贸企业上规纳库的,企业无需进行申报,统一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新上限企业名单为准。
2、申请第六条促进消费活动补助的所有项目,需经商务局备案确认,具体的核准细则,按申报通知执行。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投入明细表(附件2)、活动方案及相关佐证资料,经所在镇街确认盖章上报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属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或按要求经甬易办拨付;直属企业由区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稳经济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为稳经济工作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申报材料、申报数据弄虚作假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条款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按各项目预算安排发放,如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促消费补助资金按申报的时间顺序发放,用完截止兑现。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事项与其他经济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