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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湾-象山科创中心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培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22-04-24 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 37°湾-象山科创中心落地培育发展,做好来象企业的做大做强帮扶工 作,依据 37°湾-象山科创中心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于 37°湾-象山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公司“宁波涌象创业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培育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 2022年 1 月 1 日以后在 37°湾-象山科创中心内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正常办公 6 个月以上且连续 3 个月为 3 人及以上企业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1、对带动就业达 6 人(不含)以上的,且当年度新增 本科生至少 3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3000 元的奖励资金;每额外新增本科生 1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500 元的奖励资金。

 

  2、对带动就业达 4-6 人的,且当年度新增本科生至少 2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2500 元的奖励资金;每额外新增本科生 1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500 元的奖励资金。


   3、对带动就业达 3 人的,且当年度新增本科生至少 1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2000 元的奖励资金;每额外新增本科生 1 人,给予企业不超过 500 元的奖励资金。


   4、每新增 1 名硕士学历学位人员,给予企业不超过 2000 元的额外奖励资金;每新增 1 名博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给予企业不超过 5000 元的额外奖励资金。(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第五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拥有当年度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1、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个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 15000 元。


  2、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个不超过 1000 元 的奖励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 3000 元。 


  3、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个不超过 500 元的 奖励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0 元。 


  4、获得授权的商标,给予每个不超过 200 元的奖励资 金,每家企业不超过 600 元。 


  第六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首次获得相关认定称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宁波市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人才项目等荣誉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 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的奖励资金。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象山县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象山县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象山县人才项目等荣誉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资金。 


  3、获得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荣誉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奖励资金。 


  4、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荣誉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奖励资金。 


  5、获得其他层次(工业科技类优先)认定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按照县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0、5000、10000 元的奖励资金。单个企业获得不同类型的荣誉(市级及以上),奖励资金可重复享受,其他按照就高原则。 


  第七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当年度新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1、对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奖励资金。 


  2、对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 5000 元资金奖励。上述高层次人才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带头人, 且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30%及以上。


  第八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当年度获得风险投资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 5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且实际到账,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30000 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推荐进入园内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直接推荐人实施招商奖励。 


  1、引进项目为县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3500 元的奖励资金;为县内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500 元的奖励资金;为大学生青年项目,每个项目额外奖励不超过 1000 元。 


  2、项目现行情况或后续成长符合第六条(获得 5000 元及以上奖励)、第七条、第八条,每个县外项目额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奖励资金。 


  3、项目当年度现行情况或后续成长符合第六条(获得 45000 元及以上奖励)、第七条、第八条,每个县内项目额外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奖励资金。 


  4、通过园区推荐至园外落户投产成功的人才类、制造类、外资类等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 


  5、县外项目定义。新注册:法人户籍为县外;变更类:法人户籍为县外或企业原注册地址为县外。法人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30%及以上。 


  第十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飞(楼)地”项目进行房租补贴奖励。 


  1、对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象山科创中心内,实际办公地在县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具体要求以“园区管理办法”为准。 


  2、“飞(楼)地”企业若符合上述其他政策要求,可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进行评优奖励。从产值、税收、研发投入、创业带动就业及项目层次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资金预算,用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接待环节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采取可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 


  1、《37°湾-象山科创中心落地奖励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注册资金证明、员工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近三个月财务报表等材料; 


  3、高层次人才项目需提供学历、学位、职称及企业股份比例证明材料,获得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教育部官网可查询到的学位学历证明); 


  4、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 


  1、评审期间,37°湾-象山科创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 


  2、经审核及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 37°湾-象山科创中心官方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拨付方式。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37°湾-象山科创中心按照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1、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均为一次性拨付。 


  2、为鼓励创业创新,对创业创新失败的项目,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奖励资金主要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2、违规处罚:项目申报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享受资金奖励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37°湾-象山科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宁波涌象创业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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