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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售电侧运营监管,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2年11月30日


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零售交易。


(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办法未包含的事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二、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零售用户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一个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合同,且全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二)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电力法规政策、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送用电需求;2.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零售交易;3.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2.承担代理的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3.对代理的零售用户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售电服务;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拟定零售市场相应管理细则;2.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绑定等管理;3.负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建设和运维工作。4.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2.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电费结算;3.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零售合同


(一)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电力零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零售合同)。交易机构应在具备条件时开放相关接口,为合同签订提供便利。


(二)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签订,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签订纸质合同。为稳妥推进零售合同签订,可设置过渡期。


(三)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合同为零售用户同售电公司绑定的依据,绑定有效期同零售合同有效期。


(四)零售合同结算资费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确认的零售套餐为准,其余条款遵照浙江能源监管办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


(五)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销售电力并约定资费的一种销售形式。


(六)售电公司应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向零售用户售电的期限,包括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自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


(七)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套餐外条款。


(八)每年9月底前更新发布次年《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


(九)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在交易平台提交当月绿电电量及价格,经对应零售用户确认后生效,提交与确认时间不得晚于当月月底前2日。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效信息。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部分按照该用户零售套餐结算。


(十)零售套餐确认方式分为明码标价方式和协商议价方式。明码标价方式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挂牌。协商议价方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协商确定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


(十一)零售用户同一户号下同时存在分时价和一口价的,须在售电时限内与同一售电公司按相应要求签订零售合同。


(十二)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考核条款,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不进行偏差考核,将协商结果提交交易平台。鼓励售电公司不对35千伏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进行偏差考核。


(十三)售电公司收取的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超出批发交易偏差考核费用一定额度的(即当月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乘以0.1厘/千瓦时),超出额度部分按代理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用金额占比情况予以返还至代理零售用户。


(十四)因偏差考核减免等政策减免售电公司批发侧偏差考核的,相应时间段的零售用户偏差考核同时减免。


(十五)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考核条款的零售用户,应在每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报送次月用电需求。如需调整当月用电需求,应在和售电公司协商一致情况下,在当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修改当月用电需求。


(十六)售电公司价差电费指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


四、零售交易组织


(一)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交易平台进行套餐管理、零售交易、零售合同维护、零售合同签订等操作。


(二)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码标价方式发布一个套餐,并根据需要选择发布协商议价方式套餐。


(三)零售交易的时间要求:


1.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以后生效的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操作。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以自然月为周期。


2.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更新套餐。套餐更新后将于当月20日统一上架。


(四)零售交易组织。零售交易组织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和零售合同终止。


(五)零售合同签订:


1.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力零售套餐,并签订零售合同。2.按照零售套餐确认方式,零售交易分为明码标价方式和协商议价方式。3.明码标价方式包括五个环节:套餐配置、套餐挂牌、下单、确认套餐信息和确认合同信息。


(1)套餐配置。售电公司在满足系统套餐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套餐参数设置。其中各套餐可供应总电量应大于其缴纳的履约保函总金额对应的可交易电量的35%。


(2)套餐挂牌。售电公司将配置完成的套餐在交易平台中挂牌发布。每个售电公司应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码标价方式发布一个套餐。


(3)下单。零售用户从各售电公司已上架套餐中选定意向套餐。


(4)确认套餐信息。零售用户确认其购买的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5)确认合同信息。零售用户查阅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合同。


4.协商议价方式分为六个环节:零售用户要约邀请、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定制、下单、确认套餐信息和确认合同信息。


(1)零售用户要约邀请。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发出要约邀请。


(2)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接受零售用户要约邀请。


(3)售电公司定制。售电公司对已响应的要约邀请进行零售套餐定制化配置,并将配置完成的套餐发送给对应零售用户。


(4)下单。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定制套餐中选择其意向套餐。


(5)确认套餐信息。零售用户查看并确认其购买的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6)确认合同信息。零售用户查看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合同。


(六)零售合同终止:


1.交易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终止零售合同。


2.按照零售合同终止的方式,分为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和零售合同到期终止。


3.零售合同提前终止:


(1)零售合同存续期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均可发起终止零售合同申请。


(2)零售合同存续期间,电力用户因退出市场(包括电力用户因销户、更名、改变电压等级等)等原因不能继续履约电力零售交易合同,双方零售合同终止或重新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并按照零售交易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零售合同到期终止。电力零售套餐正常履约结束后,双方零售合同自动终止。


(七)套餐下架。套餐下架分为人工下架和自动下架。


1.人工下架。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当月20日下架生效。


2.自动下架。当明码标价方式的套餐完成销售或连续两个月无交易,套餐自动下架。明码标价方式的套餐完成销售是指其可供应的剩余总电量测算小于等于临界值(暂定为1MWh),测算方法如下:


(1)零售用户下单后,售电公司的可供应剩余总电量按该零售用户去年同期总电量进行扣减;


(2)如零售用户立户时间不满一年,则月度电量按照供用电合同容量×30×24×0.8测算。


五、零售交易结算


(一)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绿电量价等信息及抄表电量,计算零售交易电费,叠加损益、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后,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电网企业原则上每月4日前将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信息分批推送至售电公司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售电公司应在收到电量电费信息后48小时内进行反馈。


(二)交易平台每月18日前将次月全量零售用户及其对应售电公司信息、次月执行的零售套餐量价参数传递至电网企业。


(三)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零售套餐相关信息,当月25日前完成零售用户及零售套餐信息核对,原则上需同时满足:


1.零售套餐户号信息与电力户号信息一致;2.零售套餐分时电价或一口价与用户档案一致;3.用户无过户、销户、改类(电价变更)在途流程;4.用户满足零售市场入市资格;5.交易平台签约时间不得早于电力立户时间。


(四)电网企业于当月25日前将不满足信息核对的情况反馈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底前告知相关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不满足信息核对的用户,在零售合同生效前,电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户参与过零售交易、批发交易的,在原合同到期时退出市场,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用户未参与过零售交易、批发交易的,原为兜底用户按当月兜底购电电价结算,原为代理购电用户按当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结算。


(五)零售用户按自然月抄表结算,分次电费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先行结算,终次结算按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及全月电量计算,扣除分次电费后计算总电费并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


(六)电网企业按照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浙发改价格﹝2021﹞406号文件要求,对分时电价用户的零售套餐价格进行分时校验(同一户号下存在多电压等级的,以最高电压等级分时比例为准)。零售用户固定价格或基准价格叠加输配和基金附加后分时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由电网企业计算平均电价并拆分分时电价,重新计算电费,并于5日内告知售电公司,绿电部分电量电费单独进行分时校验及拆分。采用市场价格联动套餐模式的,各时段月度交易均价由市场形成,不再分时校验。


(七)因电量计量差错、系统异常等原因需要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电量及对应月份的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开展退补电费计算,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零售侧退补完成后,由电力交易机构调整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次月出具售电公司电费账单。


因偏差考核减免等政策规则变化需进行零售用户电费退补的,由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或零售合同开展电量电费退补工作。


(八)零售用户违约用电和窃电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在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暂统一按违约和窃电查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进行计算。零售用户因计量故障等原因产生电量差错、但对应售电公司因破产退市的,退补电费按发生差错月份零售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九)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用户办理分时价(一口价)变更为一口价(分时价)的,需提前变更零售套餐电价类型。用户分时价(一口价)变更为一口价(分时价)价后、新的零售套餐生效前,按当月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变更零售套餐时间不得晚于电价变更次月15日前。


(十)零售用户签约偏差考核条款的,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由分时价变更为一口价后,变更后电量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叠加变更前电量后形成全月分时段电量执行偏差考核,在新的零售套餐生效前,都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后执行偏差考核条款。由一口价变更为分时价的,按全月总电量执行偏差考核。


六、信息披露


(一)除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市场成员还应通过交易平台披露本办法要求的零售市场相关信息。


(二)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三)售电公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售电公司应当披露和告知的信息包括:


1.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信息)2.服务电话、营业场所地址、服务章程等;(公众信息)3.告知代理用户月度平均购电成本、偏差考核费用等。


(四)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数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数量。(公众信息)


(五)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批发侧市场各场次交易电量及平均价;(公开信息)2.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均价、月度交易均价;(公开信息)3.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批发侧月度购电均价。(公开信息)


七、争议和违规处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争议是零售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1.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2.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争议;3.市场交易、计量和结算的争议;4.其他方面的争议。


(二)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1.协商解决;


2.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


(三)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串通,操纵市场;3.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操作;4.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结算;5.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6.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7.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8.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9.其他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浙江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1〕427号)、《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监能市场〔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构建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价机制、信用档案机制、风险分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加强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将信用评级作为风险防范的决策、监管依据,对应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形成售电公司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引导售电公司规范交易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


(二)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开展监管。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完善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二、信用评价机制


(一)实行售电公司全周期信用管理,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机制,对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在浙江电力市场注册生效并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二)评价机构为交易中心。根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的评价标准,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开、规范、透明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三)评价标准为《浙江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70分。


(四)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AA、A、B、C、D六个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表现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很好,经营状况很好,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AA级表示信用表现良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经营状况好,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级表示信用表现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表现较好,经营状况稳定,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B级表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弱,履约表现一般,经营状况一般,不能有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C级表示信用表现差。履约能力很弱,履约表现差,经营状况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D级表示信用表现极差。无基本履约能力,履约表现极差,经营状况极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分数区间

用评价情况

AAA

90分及以上

优秀

AA

75-89

良好

A

60-74

较好

B

40-59

C

30-39

D

30分以下


(五)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合交易工作实际定期发起,每年度开展一次,条件成熟时可缩短评价周期。对于纳入售电公司目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任何交易业务的售电公司,不做评级。根据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结果进行等级调整。


(六)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包含初评、初评结果公示、异议受理、结果复核、正式发布等流程。


(七)售电公司应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需求,及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企业信用、财务状况等数据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八)交易中心依托电力交易平台归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完成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价分值,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九)信用评价结果在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若售电公司对交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能源局反馈,由浙江省能源局最终核定。


(十一)异议处理完成后,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政府机构有关部门,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


(十二)对于售电公司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约事件,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十三)若售电公司具体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亦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售电公司可通过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由交易中心对相关失信记录进行删除或修改。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由交易中心负责更正相关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将更正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四)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场主体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私有信息进行保护性处理。


(十五)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评价:


1.受评市场主体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受评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市场的;


3.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三、信用档案机制


(一)建立售电公司信用档案机制,归集售电公司的基本信息、信用承诺、合同履约情况、信用评价等级、经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况、被强制退市或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等,动态披露并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售电公司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售电公司基本信息;


2.信用承诺书,含承诺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各项佐证材料;


3.合同履约情况;


4.历年信用评级结果及风险级别,含信用评级依据;


5.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承诺未履行以及其


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


6.其他需要计入信用档案的内容。


(三)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对售电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背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月汇总报送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经认定后将违法违规情况等计入售电公司信用档案。


(四)售电公司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作为公众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实时更新并披露。


四、风险分级机制


(一)建立风险分级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售电公司风险等级。


(二)售电公司风险级别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其中: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低风险;评价等级为B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一般风险;评价等级为C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较大风险;评价等级为D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重大风险。


用评级

险等级

AAA

 

 

风险

AA


A


B

般风险

C

较大风险

D

重大风


(三)交易中心每年度依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认定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的,经由浙江省能源局认定风险等级后,动态调整风险等级。


(四)售电公司风险等级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通过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面向公众披露,发布流程同五(九)至五(十一)。动态调整形成的售电公司风险分级名单由交易中心报送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经核定后发布流程同五(九)至五(十一)。


五、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和风险级别对售电公司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二)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但不限于以下用途:1.信用风险预警;2.对连续三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售电公司,其评价结果自动降为C级;3.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交易过程管理;4.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5.交易新业务、新品种试点或推广顺序拟定,特殊交易品种准入等;6.浙江省能源局分类审批、监管依据;7.信用档案应用于但不限于联合惩戒。


(三)结合市场运营实际和信用评价运行情况,适时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和履约保函缴纳额度衔接。


(四)认定为一般风险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各市场主体发出风险提示;认定为较大风险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方式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方发出风险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浙江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由浙江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五)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被评定为C级、D级的售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整改。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