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房租减免补助申报的通知
各街道、慈城镇、前洋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负降本、助企纾困,根据《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北区政办发〔2022〕14号)规定,现决定开展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房租减免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江北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二、补助标准
按照实际减免月租金额的50%给予3个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实际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三)未享受“一事一议”和房屋租金补助政策支持
(四)实际对承租企业减免租金
四、申报资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贴申请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和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可证明租赁关系及减免租金实际发生的相关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
(四)其他所需佐证材料
五、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需向属地街道(镇、园区)提交申报纸质材料,属地在完成初审盖章后报区科技局。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认后进行资金拨付。
六、其他申报须知事项
(一)本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房租减免补贴主要面向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间为承租企业进行了实际租金减免的孵化载体,未在此时间段进行租金减免的,本批不予受理。
(二)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为场地实际出租方,则补助对象与运营主体保持一致。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为受托管理,则以实际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作为补助对象,申报资料中须一并附上委托管理协议。若补助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在江北区内,则不予补助。
(三)承租企业可包括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
(四)如对承租企业的租金减免采用租金返还的方式,需对应提供租赁合同、冲红发票或转账记录等凭证。若采用租金扣减的方式,则须由出租方、承租方一并填报房租减免补贴申报承诺函,并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转账记录等凭证。
(五)严禁以虚拟合同、先涨后减、事后补收等欺瞒手段套取房租减免补贴。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补助资格和本年度所有区级财政补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事宜作出解释。
七、申报截止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6日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八、政策咨询
马金波 0574-89582905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