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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旦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若干举措的通知
余政办发〔2022〕118 号
2022-12-28 0次 278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元旦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若干举措》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8 日

元旦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 若干举措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宁波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统筹抓好“保安全、稳运行、扩消费”各项工 作,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现提出如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企业抢抓生产先机 

  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鼓励订单饱满企业合 理制订春节期间生产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产能安排。 对 2022 年度产值 10 亿元及以上制造业企业,2023 年一季度工 业产值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按同比每再增加 1 个百分点予以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80 万元。对2022 年度产值 5 (含)-10 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2023 年一季度工业产值同比 增长10%及以上的,按同比每再增加1个百分点予以5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2022 年度产值 1-5 亿元制造业 企业,2023 年一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产值每 再增加 5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 2023 年第一季度抢抓建设成 效显著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评优评奖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支持宁波市级“大优强”培育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购 销体系,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30 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的符合条件 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 2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50 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大优 强”培育企业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支持余姚市级行业协会主办(或 承办)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企 业参展标准展位在 100 个(含)以上的,按参展展位费 50%的标 准、最高不超过 4000 元/个给予补助;对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符 合条件企业参加国内、宁波市外专业展会、且组织企业10家(含) 以上的,按每个参展展位费 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个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鼓励春节期间生产的企业采取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 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式,提高留姚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 积极性。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错峰放假和调休计划, 做好关键岗位的顶岗、调岗工作,以岗留工、以情留工、以薪 留工。对 2023 年 1 月 21 日至 2 月 5 日期间坚持生产的我市企 业,按坚守岗位的外省籍参保员工每人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 性留工补贴。充分发挥“共享用工”机制,支持暂时用工富余 的企业与阶段性缺工的企业加强对接,开展用工余缺调剂。(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留工优工企业的信贷支持,春节期 间建设不停歇的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复垦押金的,可以银 行保函的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余 姚市支行)

   二、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6.按照国家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将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 2023 年底,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延长 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7.放宽企业引育留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条件,对企业 2022 年、2023 年使用在缴纳社保费累计满 3 年,且持有我市紧 缺职业工种目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人数不少于上年的,按每人 6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责任 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持续推进减费降税,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 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 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9.实施春节返岗交通补贴,2023 年 1 月 21 日至 2 月 5 日, 对企业包车(包车厢)跨省“点对点”组织非宁波市户籍员工返岗,或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宁波市外员工返岗的, 符合条件的按包车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自行到我市企业返岗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给予返 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 100 元/人、华东地区 300 元 /人、华东地区以外 500 元/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 局、市大数据局)

  10.开展“才聚名邑”外引行动,对参加市组织的赴外招聘 活动企业,最高给予 2000 元/次的补助。对春节期间为企业新 引进 5 名员工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 500 元/人标准给予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设立“招引工作站”,对开展人才 招聘、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高职院校(技工院校)、 大学(理工科类),给予 3 万元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财政局)

  11.开展“职邀你来”招聘行动,2023 年第一季度期间,通 过余姚人社微信公众号、余姚人才网等媒体加大企业用工需求 的宣传力度,举办专题招聘活动 15 场次以上。在“数智劳务” 等平台开设“名邦乐业”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专区,免费为企业 发布用工需求、向求职者推送匹配岗位,精准高效满足企业用 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开展“牵手巡招”对接行动。凝聚政校企三方力量,发 挥“就创服务团”的资源优势,面向来姚大学生数量较多的省 份进行定向推广和高校引流,开展“委托宣讲”10 场以上,“委托招聘”1000 名以上高校毕业生。深化企业用工服务,通过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 余缺调剂,帮助企业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就近就地调 剂本地用工,满足企业应紧缺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间沟通 协调,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稳定供 应。(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 局,国网余姚供电公司按职责负责)

  四、保障员工在姚安心过年

  14.推出“我在余姚过大年”活动,向在姚新余姚人发放 6 万张“我在余姚过大年”活动专属消费券,发放总额为 300 万 元的新春特惠消费券。同时,另发放各类消费券 1000 万元用以 促进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5.春节期间,随机发放文旅体消费券,总金额 100 万元, 将宾馆、民宿、体育场馆、影城等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责任 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16.开展“5·1 服务卡”迎春系列活动,依托甬工惠 APP 平 台,赠送年货礼包、健康礼包、火锅券、观影券话费券以及非 工伤意外险等特惠产品,并对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和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放 5000 份价值 100 元的“优工礼包”。(责 任单位:市总工会)

  17.开展“提技育才”培训行动,支持企业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鼓励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企业开展员 工技能等级认定的,按对应个人补贴标准的 50%给予企业补贴。 在春节期间开展“123”专项服务,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又有培 训意愿的企业,实施“送培训进企业”活动,“一对一”制订培 训计划并协助企业组织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稳就业。(责 任单位:市人社局)

  18.举办“来姚过大年”美食、市集等新春文旅节庆惠民活 动,各地工会场馆、综合性广场、博物馆等,向留姚员工和家 属免费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19.指导企业与员工协商制定春节错峰避峰放假和调休计 划。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 加班工资。开展“清零守护”保障行动,结合根治欠薪冬季专 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欠薪案 件“动态清零”,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严肃打击查处 “劳务工头”“黑中介”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 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 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

  20.组织开展“稳岗优工促生产”寒假托管服务,开设若干 期公益托管班。组织全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录制家庭教育线 上课程,可通过“浙里家连心桥”应用中的家庭教育版块开展 学习活动。开展“把爱带回家”寒假特别活动,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困境儿童送温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 会、市妇联)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21.督促生产企业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倡议员工春节期 间少流动、少聚集,最好留姚过节。向返姚员工推送防疫提醒, 引导员工加强自身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责任单位:市防办、 市卫健局)

  22.指导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最新的疫情防控相关文 件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 定,督促企业建立外地返岗员工登记和健康管理制度,避免发 生聚集性疫情。(责任单位:市防办、市卫健局)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 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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