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区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全面推动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1.建设改造补助。对初次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2000平方米15万元的建设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分两年拨付。
2.运营绩效奖励。对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暂停园区运营方享受园区各类扶持政策。
3.提档升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宁波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二条 扶持文化企业落户做强
1.企业落户补助。对新引进的数字文化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租赁江北工业厂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申报企业在江北实际办公,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租赁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正常生产经营并实际纳税,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软硬件条件。首次补助需落户办公满一年),经事先申报认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使用(自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成长奖励。对新纳入规(限)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自落户我区之日起三年内,首次年营收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含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重大展会参展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外、国内、省内、市内政府主导的展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对独立特装企业,按0.3万元/9平方米给予特装补助,特装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重大文化活动补助。对符合江北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江北文化产业发展的展会、赛事、论坛等文化交流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通过后,每个按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融资补助。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入文化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仅限未获市级补贴项目),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宁波的各类银行。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年终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补贴额按照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计算,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三条 扶持企业创作文化精品
1.文化精品原创奖励。经事先申报认定的,符合我区文化发展需求导向,创作地或取景地在江北的优秀原创文化产品(动漫、游戏、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平台(年度活跃用户规模不低于5000万的互联网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首年度实际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原创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化精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之江潮”杯大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文化IP引进及运营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文化IP资源,经事先申报认定,首年度运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实际收入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投资兴建文化场馆
1.文化场馆建设补助。鼓励企业建设符合江北文化发展方向的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场馆需经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免费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针对博物馆,新建场馆、租房或改造新办场馆分别按每平方米600元、300元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针对美术馆,新建场馆、租房或改造新办场馆分别按每平方米500元、200元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单个场馆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综合补助包含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补助的,给予差额补助)。
2.实体书店建设补助。对新开且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自带资金、技术、研究成果等落户我区,能够填补我区文化领域空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重点扶持音乐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音乐产业,具体参照本政策各相关条款及《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七条 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从事文化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一是与申报扶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不规范、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文化产品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四是存在区失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联合惩戒办法规定,不予以财政专项资金兑付的各类失信行为的;五是其他可能导致本政策实施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形。
2.本政策对政策兑现总量进行控制,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的综合贡献。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自实际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之日起依法经营5年以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或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迁出等,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保留对其已享受各项补助资金的追回权。
3.对同一事项,本政策扶持范围内有多项补助奖励的或与我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奖励。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不再另行配套。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助奖励。
4.本政策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由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和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