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宁波音乐港建设,加速音乐产业集聚和繁荣发展,积极争创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园区,在《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的若干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音乐精品创作
对拥有独立音乐版权的原创音乐作品,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国际性权威音乐奖项,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原创音乐作品在主流数字音乐平台传播,首次进入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相关榜单排名前三、前十的音乐作品,分别给予版权方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优质音乐企业落户
对优质音乐企业入驻宁波音乐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企业落户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条第1款“企业落户补助”中数字文化企业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三、扶持音乐产业场馆设施建设
鼓励音乐企业在江北投资建设音乐厅、音乐剧院(剧场)、录音棚及其它音乐专业制作、演出功能性场馆设施,给予场馆建设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条第1款“文化场馆建设补助”中美术馆补助面积要求和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录音棚建筑面积要求不少于100平方米)。
对全国知名、行业领域领先的现代音乐院校或产学研一体的项目,项目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经事先申报认定,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扶持音乐演艺企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音乐企业在辖区内承办政府部门主办或指导的特色音乐演出、音乐赛事,并进行市场化运作,经事先申报认定,按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江北举办并进行票房结算的知名品牌音乐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且票房人数达600人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元/人的票房补贴,单个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扶持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依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开展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交易,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交易代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进行版权或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行为对江北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