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规范发展,加快推进园区专业化、品牌化和特色化,在全区范围内推动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区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江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江北区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创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实现文化产业资源、文化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原则;
(三)重点文化产业领域和数字文化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园区):
(一)园区设立在江北区辖区内,设立手续合法完备,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规范运营1年以上;
(二)园区内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需在2000平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及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4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具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门类符合我区文化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
(四)园区内文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五)已集聚文创企业20家以上(含上规文创企业2家),且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70%以上;
(六)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填写《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街道(镇)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评审。
(三)对实地评审合格的单位,经书面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后,对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审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授牌颁证。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各街道(镇)负责对园区实施属地日常管理,园区每季度报送经营情况报告。
第八条 每年对园区运营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围绕园区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园区管理、文创产业发展等推进情况;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对新兴业态培育、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园区企业上规上限等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考核档次分为三档: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条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产业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运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整改期内,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现查实,撤销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视情况收回相关补助,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初次认定的园区,给予每2000平方米15万元建设改造补助,单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补助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已享受过同类型补助的,实施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园区,将给予运营绩效奖励(同一园区绩效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并在资金支持、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获评园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