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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电子商务政策资金的通知
2023-01-09 0次 33天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服务办,市电商协会,各市级电商园区,电商相关企业:

  现将2022年度电子商务政策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余商【2022】44号《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见附件节选)

  二、申报有关事项

  1、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的申报要求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所有申报资料均需经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初审签字盖章。

  2、各电商园区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本园区内的申报资料。房租和项目需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

  3、如遇企业名称或开户行、账号有变更的,应随时及时告知我局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

  4、达到市级统计直报平台申报标准(零售500万元、批发2000万元)的,应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的发展服务办联系申报入库,并可同时申报商贸企业上规模奖励(余政办发【2022】80号《关于促进我市商贸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试行)》)。

  请接通知后转告所辖电商相关企业,资料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联系方式: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南雷南路399号东楼404室)潘锦虹、宣维松。电话: 62632648

 

附件:1、电商政策部分节选

   2、《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余姚市商务局

                          2023年1月9日

 

 

附件1:电商政策部分节选

 

电商政策实施细则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

  1.补助内容

  对新入驻已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自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合同期须满3年)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最高30元/平方米·月(建成区外不超过20元),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按租赁面积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新注册企业不足半年可延迟至次年),电商服务(平台)企业按服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代运营委托方须为生产企业。租期内确需增加经营面积的,须经园区和所在街道出具证明,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定。退租时实际租赁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申报。已享受过补助的或其关联企业不得申报。

  2.申报要求

  共性资料:包括《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申报年报,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供(下同);专项资料: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支付凭证、网络交易资料(网店地址、月度和年度交易汇总后台截图、交易流水凭证)或电商服务(委托和代运营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支付凭证、汇总表)、平台运营资料,一年一审。

  (二)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补助内容

  (1)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海外仓,年销售额达100万美元,给予其当年海外仓仓储费用2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在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跨境交易的,按交易额给予0.5元/千美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万元。该项奖励总额按当年对乡镇街道考核目标核定。

  (3)以9710、9810模式出口的,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同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

  (4)当年注册核准、用于跨境网络销售的国际商标,每个商标给予注册费50%、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

  (5)跨境电商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展会,给予会展服务费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不足1万元按实际价格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参展补助最高5万元。

  2.申报要求

  (1)申报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海外仓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网店地址、月度和年度后台销售截图、交易流水、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

  (2)申报在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跨境交易、以9710、9810模式出口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宁波跨境综试区平台数据文件。

  (3)申报国际商标补助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店铺网址、月销售后台截图,商标注册服务合同、服务费和支付凭证、商标证。

  (4)申报跨境电商企业参展补助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会议通知、参展资料、服务合同、参展费用、支付凭证。

  (三)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补助内容

  对新建的村级(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点,经认定按每个点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示范点补助5000元)。当年网络销售本市农副产品分别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免税销售)的,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要求

  共性资料;村级服务点建设协议、服务点照片和相关文件。农副产品原产地证明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网店地址、月度和年度销售后台截图。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

  1.补助内容

  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开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且年增长20%及以上的、2000万元以上(含)且年增长15%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批发企业开票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且年增长20%及以上的、1亿元以上(含)且年增长15%及以上的,根据其增加部分的7‰,电子商务批发、零售企业分别予以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

  2.申报要求

  共性资料;网店地址、年度按月销售后台截图、统计局纳统数据证明。

  (五)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补助内容

  (1)对当年新注册,直播面积、年度销售额分别达1000平方米、5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房租费80%、装修费3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当年直播销售本市产品首次达5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同比增速10%及以上,给予当年直播销售额或超过上年部分的1%、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要求

  (1)申报新注册直播企业补助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直播间资料及照片、直播销售后台数据截图,第三方审计报告。

  (2)申报直播销售本市产品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直播间资料及照片、产品证书或乡镇街道证明,平台月、年销售后台截图及流水。

  (六)支持电商重点项目建设

  1.补助内容

  (1)对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于直播基地、电商园区和企业的余姚优品展示中心项目,给予装修费60%的一次性补助和3年一定比例的房租补助,最高100万元。

  (2)对新招引落户余姚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房租补助,自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最高3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的租赁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2.申报要求

  (1)申报优品展示中心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市级相关文件或纪要,项目资料和照片,第三方审计报告。

  (2)申报新招引落户的企业需提供:共性资料;统计局零售数据证明,其余同入园电商企业。

  (七)申报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独立法人均可申报。根据市商务局政策申报通知,企业将申报资料(凡复印件均须企业盖章)交给所在地政府初审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附则

  1.电商专项资金额度1000万元。

  2.符合纳统标准的电商企业应纳入统计平台。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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