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宁波市商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商贸企业结构,促进商贸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宁波经济发展大局,根据《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商务商贸〔2022〕115号),现就2022年宁波市商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商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项目主要分新增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两类。具体申报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新增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
1.2022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22年新开业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新开业企业是指2022年月度新增入库批发零售企业。
2.2022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1-9月销售额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9月当月销售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开业企业是指2022年月度新增入库批发企业。(本条奖励与上条奖励可同时享受)
(二)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
1.2022年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22年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
2.2022年1-9月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1-9月销售额增量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9月当月销售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奖励与上条奖励可同时享受)
(三)其他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宁波市限上统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根据年末企业实现的零售额和销售额数据,按照行业划分标准认定。
2.本申报通知所指销售额为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申报企业未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在市商务局资金兑现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记录。诚信核查期,以申报截止日为核查起始日,追溯三年。
二、申报材料
(一)2022年宁波市商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新增)(见附件1、附件3);
(二)2022年宁波市商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存量)(见附件2、附件4);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提供2022年6-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2022年1-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五)存量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提供2022年6-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2022年1-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以及上年同期申报表。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于2023年2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于2023年2月14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商务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由市财政局留底。
(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核查材料。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并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四)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咨询电话:海曙区商务局 55889144;
鄞州区商务局 89298281;
江北区商务局 89582626;
镇海区商务局 89389789;
北仑区商务局 89383649;
奉化区商务局 88972826;
慈溪市商务局 63968968;
余姚市商务局 62638556;
宁海县商务局 89283349;
象山县商务局 65714237;
高新区经发局 89288836;
前湾新区商务局 8928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