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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01-01 0次 645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年度预算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在海曙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企业、文化产业项目运营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投资运营单位、乡村旅游发展创建主体单位和区外旅行社。


第二章 扶持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扶持重点企业


1.支持优质企业落户。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经济效益,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企业上规模。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住宿业旅游企业、体育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统计范围的核心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增加值较上一年增长15%-30%(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文化产业增加值较上一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对纳入统计范围的住宿业旅游企业,入库后下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的,给予10万元补助;年营业收入5千万-1亿元且增长20%(含)的,给予8万元补助;年营业收入5千万以下且增长30%的,给予5万元补助。


规限上体育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当年度符合条件企业超过十家的,取增速排名前十的企业进行补助。


4.鼓励企业争创试点示范。


首次获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企业梯度培育计划的企业,按领军型、骨干型、新锐型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复评通过的按首次获评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入选宁波市体育名品培育名单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他同等级别项目创建成功的,经认定,给予同等补助。


第六条 扶持重点项目


5.鼓励引进新业态项目。对当年引进的且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影视创作、短视频服务等新兴文化项目,经备案认定,在取得实际经营成果后,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加大精准创新营销扶持力度。对文化旅游体育及相关企业利用知名社交媒体以及知名OTA平台开展数字化精准创新营销的,经申报认定,被评为年度精准创新营销案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7.推动产业创新融合项目。对文化消费、数字文创、产业融合、品牌转化等创新融合项目,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壮大“书香海曙”品牌


8.鼓励特色实体书店落户海曙。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达150平方米且出版物陈列达1500种、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且且出版物陈列达3000种的,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实体书店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店,减半给予补助。支持各类主体到我区乡村设立书店,按标准额外再给予20%的补助。实体书店从落户第二年起,按年书籍销售量(40%)、阅读推广活动次数(40%)、年人流量(20%)进行综合评估。经申报认定,分别给予排名前三的实体书店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分店数据可归总统计。对我区各类实体书店进行以图书交易为核心的产业融合、文创产品开发、体验经济等相关创新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每年每家书店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八条 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9.建设改造补助。符合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经认定(备案),按投入(土建、装修、设备)等费用的10%予以补助,对核心文化产业为主题的文创园区最高补助80万元,其他主题文创园区最高补助40万元。补助分两次予以拨付,50%在认定成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当年拨付,剩余部分在下一年度拨付。


10.运营绩效补助。对区级文创园区按培育孵化文化企业、年度营收、公共平台打造和品牌推广进行综合评估,经申报认定,分别给予排名前三的文创园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若年度评估合格园区不足3家,则该项从缺。当年新认定园区不参与此项认定。


第九条 鼓励动漫游戏娱乐产业发展


11.促进动漫IP与会展业融合发展。对海曙区动漫企业利用海曙区场地举办品牌动漫展会活动,根据规模、影响力、社会效益评估,经备案并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每年每家合计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十条 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12.文化精品原创补助。海曙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拥有作品版权和奖项申报权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创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段(20:00-22:00)首次播出的,按每部20万元、10万元进行补助;在非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减半给予补助。原创动画片(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20分钟)在央视、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黄金时段(16:00-21:30)首次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减半给予补助。原创网络剧在主流网络平台播出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补助,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每年补助额度最高20万元。


13.鼓励影院发展。在海曙区乡镇新建四厅以上影院,从运营当年起,两年内票房年收入达到3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开发建设


14.推动景区转型提升。新增总投入100万以上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的A级景区,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5.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对景区新建、改造智慧旅游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经验收,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16.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的补助6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创建A级旅游景区村庄,对评为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其中评为3A级、2A级、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补助分两次予以拨付,50%在认定当年拨付,剩余部分在下一年度拨付;对3A级景区村成功创建为3A级景区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等级民宿和特色客栈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其中评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评为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客栈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促进旅游品质提升


17.鼓励旅游品牌创建。获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80万元的补助。获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级生态旅游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获评3A级旅游风景区、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获评省级五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省级相关基地及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市级综合休闲旅游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获评市级各类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18.鼓励饭店品牌创建。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评金树叶、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评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评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获评省级“五百五千”工程相关荣誉、“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美食旗舰店、美食街区(镇)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9.鼓励旅行社品牌创建。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在职的中级导游给予补助每人3000元/年,中级以上职称的导游给予补助每人5000元/年。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市场开拓


20.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游览。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海曙区购买景区门票,且全年游客总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7元。学生团队、景区自办旅行社、漂流团队减半计算,入境游客每人次再补助3元。每人次补助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


21.鼓励旅行社推广精品路线。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我局认定的精品路线(含微游明州罗城等),全年游客总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10元,学生团队减半计算,每家企业补助最高3万元


22.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住宿。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在经认定的海曙旅游饭店住宿且全年游客住宿人数达到500人次的,每人每天按饭店等级给予3-9元的补助。住宿在三花级经济型酒店、三叶级特色客栈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住宿在三星级饭店、四花级经济型酒店、四叶级特色客栈、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住宿在四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五叶级特色客栈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住宿在五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入境游客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助1元。


23.鼓励镇(乡)、村引进旅游运营公司。对于服务镇(乡)旅游满一年的公司,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对于服务村旅游满一年的公司,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鼓励开展城乡互游直通车,对每条专线年度执行50班以上且年输送游客达到1500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开展交流活动


24.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参加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组织的境内外产业类展会,经认定,浙江省外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省内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特装展位需事前备案,备案企业按实际布展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补助金额最高5万元。


25.鼓励举办品牌活动。组织举办各类文化交流和产业推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有影响力的市级及以上特色文化产业活动,经备案认定,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投入(仅限于设计策划、搭建、场租、宣传推广等费用)20万元以下的,给予30%的补助,投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每年单家活动补助最高40万元。本地文旅体企业举办节庆活动,经认定,按规模、效果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6.促进营业性演出高质量发展。海曙区民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内容积极向上,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经区文广旅体局、公安等部门备案,利用海曙区有演出资质的场地组织经营性演出的,演出场地面积超过800平方米,当年开展15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给予10万元补助。演出场地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经认定,根据演出面积按比例给予补助。利用海曙区场地合作举办或独家承办全国级、省级的知名音乐、演艺等品牌活动,经认定,另行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每年每家不超过50万元。


27.鼓励企业举办专业活动。文旅体相关企业引进全国级、省级的行业性活动、论坛、会议、体育赛事、影视作品拍摄等,对海曙区文旅体形象有显著提升且对周边文旅体产业有明显带动的,根据投入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体育产业提升


28.鼓励企业建设体育场馆。从事数字模拟体育新业态经营、场馆设备数字化改造。体育场馆建设投入(土建、装修、设备费)在200万元以上且新增体育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按项目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数字模拟体育新业态经营、场馆设备数字化改造按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9.鼓励时尚体育项目基地建设。基地应具有项目开展的标准场地(或自然条件)和足够器材,项目教练、裁判等重点从业人员具有相关项目资质,有1名以上(含1名)国家二级(或以上)教练员,举办过市级以上时尚体育特色项目赛事或活动,能初步形成特色项目文化。按照项目基地投入经费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30.鼓励重点项目俱乐部参赛。代表海曙参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俱乐部联赛的队伍,经认定,按其参赛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体育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申报时需分别填写《海曙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需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受理所属企业年度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区文广旅体局。区文广旅体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验收。未经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扶持对象及金额经区文广旅体局党组会议审定,由区文广旅体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受扶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申请本意见中各项同类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做追溯补助。兑现金额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为海曙区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统计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纳税、统计。区外旅行社申报“鼓励旅游市开拓”项目不受扶持对象范围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欺诈、闲置土地、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数字文化企业是指主要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等新兴业态,具体行业范围参照《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核心文化产业主要涵盖文化核心产品制造业、影视制作运营、文化休闲旅游、设计传媒、会展业、娱乐业和文化信息服务业等领域,具体行业类别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文广旅体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原《海曙区文化和旅游体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19﹞62号)同时废止。实施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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