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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2-07 0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力创建“宁波服务”品牌 推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甬服务综合〔2022〕35号)和《宁波市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做强现代服务业,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现就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2022年度辖区内新增单栋商务楼宇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所得税)首次突破1亿元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业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3.2022年入选的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

4.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属地“小升规”服务业企业数量净增的服务业主管部门。

5.2022年度入选国家、省级服务业典型案例的企业。

6.2022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企业(市服务业局提供榜单)。

7.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服务业总部企业(以市级正式认定名单为准)。

8.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和“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企业。

9.2022年度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信息、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新分离设立,具有10家以上企业公共服务功能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10.获得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地。

11.专业服务业政策根据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宁波市税务局通知公告开展。

二、申报材料


1.亿元楼宇奖励申请要求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书面盖章上报属地新增亿元楼宇名单及2019年以来税收证明材料,其中税收材料必须经服务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企业在申报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为服务业企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预算、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明细表、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发票、项目成果展示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汇总后由属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企业在申报服务业总部奖励和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为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汇总后由属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4.申请服务业小升规发展奖励的服务业主管部门,在与统计部门确认后,根据本属地净增的服务业企业数量,提交奖励申请。

三、申报要求


1.2023年2月24日前,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书面盖章并将材料上报至市服务业局。2.属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民统计分类,确定服务业企业的奖励资格,非服务业企业不予奖励。3.亿元楼宇奖励和“小升规”奖励申报对象为属地服务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曾琦  电话:89187770,浙政钉:15968980175。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2023年2月7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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