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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商务〔2022〕66号
2022-09-05 0次 已失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2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2022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商贸流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针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


1.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能源、通信等控制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内批零贸易企业、商业综合体、商管公司、商贸配送企业;


2.各菜篮子企业;


3.餐饮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 促进商贸企业规模升级。


对首次入库的规上服务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入库后下一年度增幅超过50%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独立招商运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公司,按综合贡献正增长、增长20%以上的标准,按每增长50万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独立法人企业,每引进1家独立法人并纳入区统计库的规上企业,给予商业综合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扶持发展批发企业。


对新入库的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给予每4000万元1万元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原在库规上批发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超过去年同期每2000万元奖励1万元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及以上的,超过去年同期每3000万元奖励1万元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给与每4000万1万元的奖励且最高限额100万。


第七条 扶持发展零售企业。


对新入库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给予每1000万元1万元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原在库规上零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超过去年同期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超过去年同期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扶持发展汽车销售企业


对新注册、纳税并入库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库的汽车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给予每2000万元2万元、最高15万元的奖励。原在库规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超过去年同期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超过去年同期每100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扶持发展餐饮企业


对新入库的餐饮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给予每200万元1万元的奖励、最高15万元的奖励;原在库限上餐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3000万、5000万的分别给予2万、4万、6万的奖励,并对当年销售收入超去年同期的再给予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促进民生商贸发展


1、鼓励开展农超对接。对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且当年采购额达150万元以上,给予当年采购额4%的奖励;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当年供应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当年供应额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开展菜篮子便民服务。


(1)在城区已开设10家以上菜篮子连锁直营便民店的企业,每新增1家且经营一年以上的,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开设的原菜篮子直营便民店,服务民生且社会效果显著的,每年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运营补助。


(2)区菜篮子基地在区内开设菜篮子商品直供直销点,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点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参加各种民生类展会活动。对菜篮子企业参加区级及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各项展会活动,并按要求提供优质的菜篮子商品,每次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鼓励菜篮子企业创新商品供应模式。对集农产品直供、供应链追溯为一体的24小时线上线下智能化的菜篮子购物场所,每新增1家经营半年以上的且面积达2000平方以上,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菜篮子企业在管理数字化及食品安全的创新提升,给予每家软硬件投入额的20%补助, 每年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创牌创优


1、鼓励餐饮企业创牌创优。对经省级以上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为白金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的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复评的减半。被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评为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2、促进首店经济


对经认定新入库的国际知名品牌华东首店、浙江首店、宁波首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培育特色街区


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下同)为省级高品质步行街、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特色街区提能升级,对列入市精特亮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同一运营主体就高享受。  


4、推进社区商业建设


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十五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项目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验收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


首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6、支持商贸企业提能升级


获评省、市级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5万元奖励;获评省、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示范智慧商圈,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典范(示范)场所,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直属企业报区商务局商贸运行科、流通发展科、消费促进科。


第十三条 各相关镇(街道、园区)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商务局商贸运行科、流通发展科、消费促进科。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同时作为市级因素法商务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素法范围内项目根据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通过“甬易办”平台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为商贸流通业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商贸流通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区商务局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对具体项目进行预算计划细化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将预算下达给区商务局。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区商务局尽早提出理由和意见,由区财政局确定,重大调整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对主要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拨付并及时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有权追回其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所涉及的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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