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关于印发《奉化区进一步支持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稳企助企,支持全区小微企业扩产经营,经区委、 区政府领导同意,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用于企业融资贴息,为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奉化区进一步支持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奉化支行
2023年2月9日
奉化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企助企,支持全区小微企业扩产经营,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融资贴息,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贴息贷款要按规定使用,企业要确保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全区小微企业,实行普惠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纳入征信体系失信惩戒名单的,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不在支持范围。
第二章 贴息对象、期限及发放方式
第四条 贷款贴息的对象是指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奉化区内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小微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中小企业划型企业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
(三)其他行业和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第五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必须为新增贷款(表内,不含票据),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 一 )贷款发放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间。
(二)企业的贷款余额高于2022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部分。
第六条 贷款贴息按照年度利率2.0%(200BP)的标准补助。贷款综合成本利率不超过年化3.85%(包含利息、保险费和担保费等)。
第七条 单户企业享受的贴息新增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含)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 贷款贴息采用“先付后贴”模式。贴息资金每月拨付 一次,贴息金额为月贴息额,首次贴息可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累计贴息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2023年1月还在执行贴息政策的企业,继续按照原文件《关于印发奉化区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实施细则》(奉财政 发〔2022〕39号)执行,经申请批准后,贴息补助期限延期至2023年的12月31日。延期执行的贴息标准及贷款综合成本利率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时,同步填写《奉化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承诺函,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等(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借款银行负责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清单及资料(见附件2)。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将汇总清单传递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后,向借款银行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借款银行每月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向借款银行完成拨付手续。借款银行向贴息企业账户划拨资金完成后,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贷款贴息资金划拨明细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到期后,借款银行应对该贷款账户贴息资金及时清算。
第十五条 已申请贷款贴息应补助额超过预算资金安排时,即停止财政贴息申请。贴息申请批准顺序具体以借款银行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清单时间先后为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班运行机制。成立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确保财政贴息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配合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会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做好贴息资金监管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贴息资料汇总、资金拨付工作;人民银行奉化支行负责做好新增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名录的审核及政策宣传工作;借款银行负责信贷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以及后续的不符合贴息条件资金的收回等工作。
第十八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一)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二)出现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将存量贷款改头换面、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的;
(三)违反财政纪律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化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