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高质量推进翠柏里创新街区建设, 打造多元协同、高效配置、开放灵活的创新创智新型街区,加速科技、人才回归主城区,集聚产业发展,激发街区活力,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空间支持
1. 鼓励企业租房入驻街区。对新设立或区外迁入的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类企业(机构) 等,在创新街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200m2 以上,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自设立起连续三年按租金的 50%予以补助,设立或者迁入一年内上规纳统的,自设立起连续三年按租金的 7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年。鼓励引进高成长型创新企业,对设立或者迁入三年内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装修总额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2. 鼓励企业购置办公用房。鼓励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类企业(机构)等在街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 500m2 以上的,按照购房价格的 10%予以补助,最高 500 万元。
3. 鼓励企业新建办公楼宇。对符合创新街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自建办公楼宇和研发总部大楼的,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新建10000 ㎡以上,自持面积不低于 60%,不足 10000㎡的须自持 5000 ㎡以上,按照自持部分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200 元/㎡予以补助。
4. 鼓励企业改造办公楼宇。加大建筑物更新力度,对面积 3000 ㎡以上的建筑物进行大厅、电梯、外立面、停车位等公共部位的改造升级,提升建筑物硬件配套服务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满足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类企业(机构)研发办公等需求,且改造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改造前向属地街道申请备案并经指挥部认定、改造后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实施单位改造金额 3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创新人才支持
5. 加快综合性人才港建设。建设集创新创业、服务体验、成果转化、技术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才港,支持街区各类教育科研机构、新型产业研究院和高新技术企业加速集聚卓越工程师、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队伍,可通过“直接认定”或“简易评审、随到随评”等程序入选“百创汇海”人才集聚工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项目资助。
6. 实施创新贡献奖励。支持街区内企业全职引进培养符合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创新类高层次人才,对通过资格审查,且年薪超过 30 万元的创新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以税务认定为准),按照人才年薪的 10%,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创新贡献奖励,奖励发放最长不超过 3 年。
7.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对街区内企业全职引进并落户海曙区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经认定, 优先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 就读。充分发挥街区内优质创新型平台资源,在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建立“翠柏里特色创新班”,探索中小学工程教育实践。
8. 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筹建、运营和管理,合力筹集不少于 1000 套的各类人才适用房源。在街区规划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为街区专门配建一批人才安居专用房、共有产权住房,满足高层次人才安居需求。
三、创新生态支持
9.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落户并在街区实际办公的科技创新企业,设立或者迁入一年内上规纳统,研发投入正增长且强度超过 10%(含)的,按照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0%的比例,连续三年给予单家企业最高 300 万元/年的奖励;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落户并在街区实际办公、设立或者迁入一年内未上规纳统,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100 万元且研发强度超过 15%(含)的,按照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 10%的比例,连续三年给予单家企业最高 30 万元/年的奖励。
10. 引导金融创新增进银企合作。引导产业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扶持和引导科技创新、软件信息类等高成长企业发展。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在街区开展金融赋能翠柏里行动计划,设立“翠柏创新贷”,单列 2-5 亿元专项信贷资金支持街区企业(人才)创新创业。
11.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街区内当年新设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类等高成长型企业,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自设立或者迁入两年内在区内金融机构首次贷款,给予实际利息(贷款利率最高 5%)的 50%贴息补助, 最高 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三年。
12.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对注册在海曙区的企业,在翠柏里创新街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论坛等大型活动,单次费用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仅限于宣传制作、搭建、场租、道具等费用),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 30%的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 100 万元。
附则:
1. 本政策由指挥部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除条款另有约定的以外,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应在翠柏里创新街区特定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实际办公,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统。实际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在特定园区或特色楼宇内。特色园区、特色楼宇由指挥部负责认定。
3.企业自政策享受后原则上须继续在海曙依法经营 5 年以上。享受办公用房租、购、建、改补贴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4.本政策不涉及的内容,按照区现行政策执行。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