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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司发(2022)58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各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为推进实施《关于加快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办法》(甬司发〔2022〕23号),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办法》(甬司发〔2022〕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推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二)制定、细化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做好资金的拨付;

(三)做好日常专项资金政策培训和项目管理;

(四)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六)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做好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下达;

(二)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四)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支持项目、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支持下列范围的项目:

(一)壮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法律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入等。

(二)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机构提升业务规模;支持机构品牌化建设;培育“专新特精”机构;鼓励机构“个转合、合升规”等。

(三)提升法律服务能级和专业化水平:开展证券业务;开展涉外业务;开展其他高端业务;服务取得明显效果奖励等。

(四)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鼓励取得职业资格;提升行业数智管理水平;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能级;强化法律服务人才服务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依法纳税的法律服务机构及高校(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其中,奖励、补助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个人的,由法律服务机构负责申报,通过该机构将奖励、补助资金发放至个人;奖励高校的,由高校进行申报。法律服务业务收入以年度开具发票为准。

第八条  首次在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与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满一年(含实习期)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一)在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期满并申领执业证的人员;

(二)从宁波市外首次转入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人员。

第九条  在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取得境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新引进执业人员(不含本市存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新引进5人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新引进执业人员5人以上;

(二)纳入计算的法律服务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宁波市外全国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迁入宁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法律服务机构获得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或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认可等形式审核认定的国家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

(二)人均办公面积达到20平米以上;

(三)执业人员100人以上。

宁波市外省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迁入宁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法律服务机构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或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认可等形式审核认定的省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

(二)人均办公面积达到20平米以上;

(三)执业人员50人以上。

第十二条  宁波市外全国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在宁波设立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法律服务机构获得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认可等形式审核认定的国家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

(二)总部派驻并实际到位2名以上有专业造诣、对宁波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或者能够填补宁波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空白的优秀人才;

(三)人均办公面积达到20平米以上;

(四)执业人员30人以上,或者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引领、带动作用的法律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新落户的,经属地司法局、财政局初审后,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评审确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第十四条  实际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0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进入全省排名前20名、前10名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进入排名前20名的,按排名每提升1位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省排名是指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发布并认可的年度排名。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获得全国优秀称号的,按照每获得1次最高奖励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全省优秀(文明、著名)称号的,按照每获得1次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在副省级城市(不含宁波)及直辖市、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每设立1家最高奖励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

(二)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三)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对照以下标准和比例条件自主申报后,经市司法局会同区(县、市)司法局组织评审,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认定为“专精特新”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专精特新”主要业务收入占比提升的,按照占比每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法律服务机构需向属地区(县、市)司法局申报1个主要业务领域和1个关联业务领域,作为本机构的“专精特新”业务。“专精特新” (不含法律顾问)主要业务及其认定标准(收入占比)如下:

序 号

主要业务

收入占比

1

刑事

70%

2

建筑房地产

50%

3

劳动

50%

4

海事海商

50%

5

婚姻家事

50%

6

涉外

50%

7

知识产权

50%

8

金融保险

50%

9

证券和资产管理

50%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合并现有的10人以下法律服务机构后,执业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按照每净注销1家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成功服务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上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取得相关业务收入2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企业首发上市法律服务合同由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或者由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分所、分支机构)与其总部和企业共同签署;

(二)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正式提交审核机构,且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至少包含1名宁波律师,并至少有3名宁波律师实质参与企业首发上市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提供重大、高端涉外法律服务,单个项目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取得相关业务收入2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引进企业首发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国际投融资、跨境并购等高端非诉领域紧缺人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端非诉领域紧缺人才具体由市司法局会同区(县、市)司法局根据情况组织评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并购重组、破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取得法律服务成果,且单个项目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取得相关业务收入1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理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按照每办结1个项目(案例)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一)有效参与接待和妥善处理重大信访;

(二)有效化解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三)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四)有效防范处理重大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

(五)办结的案件被省级以上司法机关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上述法律服务项目(案件),由市、区(县、市)司法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法律服务机构自行研发的法律服务相关标准,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引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生到宁波法律服务机构就业的高校,按照当年通过考试且在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就业的人数每满10人最高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所高校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高校,核实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新建或升级有利于业务拓展、对行业有引领促进作用、年数字化投入1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投入20%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加大专业设备投入(含外购硬件设备及技术、软件投入),提高司法鉴定等业务的科技保障力量,专业设备年投入50万元以上,且填补宁波市行业空白或达到省内领先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投入30%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由市司法局会同区(县、市)司法局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章  申报及下达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要求、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实施办法》、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根据需要可组织预申报)。相关材料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进行报送。申报工作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完成,逾期不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律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求完善、补报等),并将初审通过情况汇总盖章报至市司法局。公证处、鉴定机构及高校的申报材料由市司法局直接初审。初审工作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局在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方案审核工作于每年度5月20日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司法局对分配方案涉及的奖励、补助项目,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补助文件,按照程序进行资金下达及拨付。资金拨付工作应于每年度6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司法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理或通报的。

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申报主体负责建立申报台账,市司法局通过“智慧律管”等平台对相关数据、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获本办法奖励、补助资金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实施办法》的政策有效期内迁出宁波市或改变在宁波市的纳税义务的,需在半年内退回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年度为2022年至2025年,由各申报主体在申报当年分别对上一年度(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2022年度)的发展情况进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人数、金额、面积的“以上”及“以下”表述均包含本数。法律服务机构的人数、主营业务收入等,与其分所、分支机构不合并计算。

本办法中“本市存量”是指《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的上一年度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

本办法中“提升”“新增”等类似增量的表述以本政策有效期内历年最高数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办法中对同一事项或奖励内容方向相同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申报主体同时获得本办法多项奖励、补助政策的,年度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予以另计。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高校及个人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事项由申报主体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 年1月26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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