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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经信〔2023〕3号
2023-01-11 0次 279天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 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创新驱动原则。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模式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2、智能引领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改变生产和服务模式,将智能化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3、示范带动原则。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新产品开发、首台套研发、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及打造浙江制造精品等,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第五条支持范围。


1、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及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潜力型培育企业奖励。


2、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奖励。


4、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且通过投产鉴定的、获得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奖励。


5、新认定的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计划,对首次列入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及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及潜力型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列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新列入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第九条  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第十条鼓励智能装备首台套研发,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入宁波市新产品试产计划的且通过投产鉴定的奖励2万元,对获得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经认定的国内的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5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不用另行申报,区经信局将根据上级相关认定文件,经局党组同意,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金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五条企业及法人代表当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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