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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3-06 0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开拓 国内市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商贸〔2022〕37号) 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 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甬商务商贸〔2022〕82号)要求,现就做好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项目、条件和补助标准


此次申报为2022年度项目,分别为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奖励、企业首次开设内销线下门店补助、企业投保内贸险保费补助。


(一)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奖励。对2021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且2022年度实现国内销售额(含税)比2021 年度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国内销售额年增量的3%给 予奖励。企业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依据。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国内销售额是指企业存在出口实绩的产品(包括以前年度的 出口)在国内销售所形成的商品销售额,该销售额不包括非商品 销售额、进口商品销售额、大宗商品销售额、关联方交易产生的销售额。

本项奖励与2022年宁波市商贸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叠,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报。


(二)企业首次开设内销线下门店补助。对2021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2022年度首次在国内开设线下 实体门店,对其新开设的前三家门店,每家门店的年租金、装修 费合计超过10万元的,以门店租赁、装修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凭 证为依据,按照年租金、装修费用合计的20%给予补助,每家门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三)企业投保内贸险保费补助。对2021年度出口额超过 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投保2022年度国内贸易信用险支出10万元以上的,根据保险合同及保费支付凭证,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 申报材料


(一)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奖励

1.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前年度对应出口商品的汇总清单(附件2)、报关单、出运单、发票以及收款凭据等等证明出口商品的复印件;

4.2021年和2022年对应商品国内销售额开票清单纸质版(盖 章)和电子版excel, 清单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开票日期、购方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5.2021年和2022年企业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盖章 ) 。


(二)企业首次开设内销线下门店补助

1.企业首次开设内销线下门店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提供经营范围变更、增加销售类范围的证明,首次开 设内销线下门店情况说明(见附件4)、门店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装修合同;

4.门店租金、装修费用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复印件;

5.门店照片、内销产品上架照片,并注明门店地址及内销产品名称、对应出口商品名称及海关代码等;

6.以前年度对应出口商品的汇总清单(附件2)、报关单、出运单、发票以及收款凭据等证明出口商品的复印件。


(三)企业投保内贸险保费补助

1.企业投保内贸险保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保单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复印件;

4.保险公司保险费通知书(含明细),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年度发生的保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及申报通知的相关要 求,在3月8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于3月12日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 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


(四)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联系人:丁会雨,电话:89387132。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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