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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3-07 0次 156天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要求,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公布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市经信局企业发展科递交佐证材料(见附件2)及真实性声明(见附件3)PDF电子版。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1.第一批申请评价企业线上填报时间:3月10日至3月25日。

  2.第二批申请评价企业线上填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申请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三)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市经信局联系人:张子涵,联系电话:62831657。

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佐证材料(供参考)

   3.企业真实性声明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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