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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外贸企业出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商务贸促〔2023〕37号
2023-03-15 0次 10天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为做好第二批外贸企业出境奖励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接续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涉外商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若干举措>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2〕101号),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我市2021年进出口总额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重点外贸企业派遣业务人员赴境外开展商务洽谈、参加展会、建设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奖励,每派遣一人次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政策有效期延长两个月,但不得重复计算奖励。政策延长期间,赴港澳奖励0.5万元。


(二)对我市2021年进出口总额在600万元至6000万元人民币的外贸企业派遣业务人员赴境外开展商务活动给予奖励,每派遣一人次奖励2万元(赴港澳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6万元。


(三)以上奖励仍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政策执行期为2022年1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要件


1. 外贸企业名单由区(县、市)商务部门按照海关统计口径认定。


2.“赴境外”时间是指:2022年1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日期为当地时间。


3.“赴境外”不要求往返(即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境,2023年1月1日后回国的,仍可申报),机票出发地须为境内口岸城市(纯单程回国的不予奖励)。


4.出境人员须提供社保证明,社保单位必须在市商务局2022年12月底外贸纳统范围内。集团型企业申报奖励,可提供出境人在集团纳统范围内的企业社保证明。


5.申报奖励时须提供乘机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机票行程单和出入境签注页,由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委托事务所审核认定。奖励与机票价格无关。电子证据由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或委托事务所审核认定。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于2023年3月底前提交盖章后的《涉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申报要件所需材料至所在区(县、市)商务部门。


2.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申报要件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申报表》送所在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两份送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处。


3.市商务局将《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行文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市级配套资金预拨付至各地,等各地实际资金拨付完成后,凭拨付文件进行清算。


4.由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拨付企业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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