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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区府关于开展2016年度 鄞州区“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
2016-04-11 685次 已失效

 

    一、参评范围

 

  “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评选范围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鄞州区的企业。

 

  上述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集团公司(包括区内全资及绝对或相对控股企业)。

 

  二、评选办法

 

  (一)大力神鼎奖

 

  1.评选指标体系: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商品住宅等)。

 

  2.参评条件: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3亿元以上。

 

  3.评选办法:以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额从高到低排序,不限数量。

 

  4.奖励政策:实缴税金5亿元以上且增幅为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法定负责人200万元金额的奖励,增幅未达到要求的奖励150万元;实缴税金3亿元以上且增幅为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法定负责人100万元金额的奖励,增幅未达到要求的奖励80万元。

 

  (二)大力鼎奖

 

  1.评选指标体系: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商品住宅等)。

 

  2.参评条件: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5%;或当年度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且增幅为正增长。

 

  3.评选办法:以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额从高到低排序,不限数量。

 

  4.奖励政策: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法定负责人50万元金额的奖励,其中实缴税金达1亿元的,奖励金额提高至60万元。

 

  (三)企业进步奖

 

  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创新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都市产业进步奖各若干名,并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法定负责人20万元金额的奖励。

 

  1.工业进步奖:以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总量5亿元、工业产值增幅20%、工业投入2000万元为最高核算基数、各占40、30、30分,参评企业当年完成业绩按比例赋分后相加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以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从高到低排序,取1名。

 

  参评工业企业须在“5+5”产业范围内,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须在2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工业实缴税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参评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为正增长。

 

  2.科技创新进步奖:以参评条件中企业工业销售收入增幅、实缴税金增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3项指标各30、30、40分进行按比例赋分,最高不超过基础分值的一倍。企业当年被认定为新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列前三位完成单位)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的加60分;被认定为新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加40分;新创建市级企业研究院、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加30分;上述资质认定类继续保持在有效期内的减半加分。基础得分与附加分相加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

 

  参评企业须为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企业当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工业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增幅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3.2%。

 

  3.服务业进步奖:以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

 

  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须高于500万元且为正增长,主营业务收入须增长5%以上;参评企业包括商场市场、批发零售、汽车销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金融保险等,同类企业最多只评一家。

 

  4.外贸进步奖:以参评企业当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

 

  参评企业当年度外贸进出口增幅须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5.都市产业进步奖:以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

 

  参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须高于50万元(特殊情况经认定后税金要求可适当降低)且增长8%以上或相关主营业务收入须增长15%以上;参评企业包括软件信息、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物业管理等,同类企业最多只评一家。

 

  (四)其他事项

 

  已获评“大力神鼎”奖的企业(集团)不再参加“大力鼎”奖评选;已获评“大力鼎”奖的企业(集团)不再参加企业进步奖评选;企业进步奖不可兼得。获评企业原则上产值、销售或营业收入须保持正增长。如有特殊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确定。

 

  上述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当年度起止时间均指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

 

  三、否定指标

 

  评选当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及奖励资格:

 

  (一)发生重大环保事件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劳动用工管理事件或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且占比超过10%的;

 

  (五)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评选程序

 

  “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服务业进步奖”“都市产业进步奖”评选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工业进步奖”评选由区经信局、区住建局负责实施,“科技创新进步奖”评选由区科技局负责实施,“外贸进步奖”评选由区商务局负责实施,各指标均采用区统计局等部门的法定数据。各个奖项经区“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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