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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转发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优质产业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仑政〔2016〕22号
2016-04-01 601次 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优质产业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仑区(开发区)优质产业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产业项目招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质量,吸引更多优质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充分发挥优质产业项目在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我区加快实现“更高水平跻身全国县(市)区综合实力第一方阵”的发展目标,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引项目条件


  新招引产业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符合相关土地、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等要求;符合北仑区(开发区)产业规划明确的重点引进的优质项目条件;符合北仑区(开发区)转型升级所需的重大项目和关键项目要求。具体包括:


  (一)先进制造业:主要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质先进制造业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主要指高端港口服务业,教育培训、研发、设计、金融及类金融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高端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高端健康养老、医疗服务,功能性城市综合体、总部经济等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投资主体要求


  优质产业项目投资主体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财富500强企业及其下属公司;


  (二)优秀跨国公司和国际行业领先企业;


  (三)央企和国内行业领先企业;


  (四)具有投资优质产业项目实力和能力的区内优势骨干企业;


  (五)其它符合投资条件的国内外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对新购土地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贡献程度、技术先进性及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经综合评估,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2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企业通过并购、购买区内闲置土地、厂房等新上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参照执行。新购(租赁)土地的重资产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比照执行。


  (二)对租赁厂房(租期不短于5年)的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其税收产出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以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根据其投入情况、贡献程度、技术先进性及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经综合评估,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三)对购买及租赁办公用房、经营场所的符合条件的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其对地方的贡献程度和辐射服务作用达到规定要求的(以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经综合评估,给予其营业额(销售额)5%以内的扶持。对其中民生类、平台类等功能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也可根据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经综合评估,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以及一定的租金补助。


  四、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作用


  (一)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与我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有实力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支付一定的咨询服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年。


  (二)中介服务机构推介的优质项目落户我区,属于购地项目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实到注册资本6‰以内的奖励;属于租赁项目且租期不短于5年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实到注册资本3‰以内的奖励。


  (三)个人引荐优质项目落户我区,且引荐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个人在引进过程中作用发挥程度等情况,给予引荐人项目实到注册资本2‰以内的奖励。奖励资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五、政策认定兑现流程


  (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须经北仑区(开发区)优质产业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并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具体扶持政策由产业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北仑区(开发区)优质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评审小组审定,其中扶持额度达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报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或北仑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扶持政策的兑现以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条款为准,在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并在约定时限内,由企业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内容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


  (三)中介服务机构引荐落户优质项目,按项目引荐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个人引荐落户优质项目,由引荐人在项目投产后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


  六、附则


  (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的,区优质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评审小组将取消对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扶持或奖励,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将予追回。政策享受期内,企业因自身原因而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将取消企业余下政策享受资格。


  (二)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服务业项目营业额及功能性指标等数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为准。


  (三)本政策执行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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