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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北区政发〔2016〕12号
2016-03-10 663次 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推进“文化强区”战略加快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要求,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专项资金、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加大文化时尚产业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用于文化时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对文化时尚产业项目补助、奖励和文化时尚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商议制定。


   鼓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安排文化时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加大文化时尚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辖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


   第二条  文化时尚产业的类别。本意见中的文化时尚产业主要是指:


   (一)国标的十大类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二)省标的五类时尚产业: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家居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时尚消费电子产业、时尚皮革制品业。


   我区重点扶持的是: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软件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发行服务十类文化产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并从事文化时尚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区级国有公司)、个人和经认定的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积极引进文化时尚产业


   第四条  大力引进文化时尚企业入驻。对入驻我区的文化时尚企业,其扶持政策按照《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14号)中有关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执行。文化时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中从事文化时尚产业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企业中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


   落户在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慈城镇的文化时尚企业,享受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慈城镇所制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重点引进文化时尚产业龙头企业。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时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驻,给予重点扶持,另行专项商议。


   第六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招引文化时尚企业。对成功招引文化时尚企业落户我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按照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推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第七条  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历史文化街区、时尚产业集聚区、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等建设。支持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时尚产业集聚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原生态园林等打造成为文化时尚产业基地,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大于1万平方米(含)小于2万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40万元,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其他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发展文化时尚产业,除享受《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等补助之外,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文化产业园区的补助标准实施差额补助。


   上述补助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首年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总资助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复核通过后再分别补助剩下的60%。(具体考核及符合办法另行制定)


   区级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三)园区(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50%以上;(四)入园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文化时尚企业数量及建筑面积均不少于总数的50%;(五)园内文化时尚产业类销售额占整个园区(基地)的50%以上。


   第八条  加大入园企业扶持力度。对新入驻园区(基地)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在职员工人均10平方米为补助面积上限,前三年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10元,租用中心城区商业用房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为20元。


   第九条  加强产业园区(基地)的考核。每年对区级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进行考核和兑现,区政府适时开展示范园区(基地)的评比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鼓励产业园区(基地)提升。积极支持我区现有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奖励减半。


   (三)鼓励文化时尚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奖励突出贡献的文化时尚企业。区内文化时尚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相关奖励分两年兑现,首年兑现奖励资金的50%,第二年继续保持相应规模,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企业达到更高档次奖励标准,实施差额补助。


   第十二条  开展优秀文化时尚企业评选表彰工作,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具体评选细则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时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国内、省内和市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每次15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补助。对参加会展的独立特装企业,给予3000元/9平方米的特装补助(含上级补助),且特装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费用的50%,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举办专业交流活动。支持区内企业和有关机构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化时尚交流、会展活动,活动场地和宣传、食宿、交通等费用投入达到4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的活动不超过一项。


   第十五条  强化文化时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时尚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对文化时尚企业申报专利权,按照《江北区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文化时尚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扶持高端时尚产业。我区时尚服饰订制、时尚家居、可穿戴产品技术、电子消费品等高端时尚产业,在设计研发、展示展销、办公总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享受文化企业同等补助政策。


   (四)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十八条  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业


   (一)扶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影视产品的播出予以补助:


   1、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反映江北或宁波当代题材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及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和3.5万元补助;反映江北或宁波历史题材的在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7万和5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5万和3万元的补助。


   反映其他题材的黄金时间首播分别给予每集6万和4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万和2.5万元的补助。


   2、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的补助。


   3、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纪录片(每集2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3万元、2万元的补助。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在中央台电影频道首播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在知名网站(爱奇艺、乐视、优酷等)上刊播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网站收购合同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影视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大型文化设备、设施单件2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扶持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十九条  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业


   (一)扶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长篇小说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散文集、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奖励获奖优秀原创作品。由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省、市各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常设性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原创作品,按作品不同类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对我区的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非营利性文艺演出,按年度进行申报补助,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每年每家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四)扶持民营表演团队。扶持我区专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对外演出交流,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演的或赴国际交流的,按年度进行申报补助,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给予每年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服务业


   (一)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对利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除年糕等食品外)开发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推进专业博物馆建设。对新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业博物馆(纪念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专业博物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业


   鼓励广播电视传输项目研发提升。对广播影视传输服务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新闻客户端建设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研发提升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文化软件服务业


   (一)扶持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奖励,最高限奖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等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扶持原创动漫产品交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年度版权销售、授权收入总额在500—1500万元(含)的,按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创或代理的动画类衍生产品年度销售总额在800—2000万元(含)的,按销售总额的1%给予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设计服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设计创意大赛。参加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各种创意大赛,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协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工艺美术品的销售业


   鼓励企业从事工艺美术品经营活动。企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不含外贸出口),在我区实际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文化经纪代理服务业


   扶持发展文化经纪代理服务。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每年举办出版、影视、演艺、美术、文物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业


  (一)加大文化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文化贸易示范基地(交易平台)。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文化艺术品拍卖。鼓励我区各类艺术品拍卖机构发展,对优秀的文化拍卖企业发生在我区的年文化艺术品拍卖实际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0.5%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行服务业


   扶持发行企业。对注册在我区的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新办图书、音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达到相关标准的图书、音像发行连锁经营网点(外装时尚美观,内装舒适温馨,连锁门店5家以上,每家面积100平方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用集装箱等创意空间改造作为图书、音像企业或图书、音像连锁网点的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三、强化文化时尚产业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施文化+保险扶持模式。出品方在我区的优秀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地市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纪录片,在国内院线首播的电影作品,对企业在拍摄该原创影视作品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基本险种(非寿险类产品),按照保险合同中企业支付的保费50%给予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在我区举行的大型户外商演文艺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后,根据主办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基本险种(非寿险类产品)合同中企业支付的保费50%给予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实施文化+金融扶持模式。与专业文创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共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解决中小微文化时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选择权贷款、银投联贷等创新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投资推荐、上市方案、收购兼并和资金管理等投融资一体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时尚产业投资领域。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设立文化时尚产业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时尚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各类文化企业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加强区文化时尚产业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直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慈城镇)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文化时尚产业发展。市场监督局、国税、地税及其他各部门要简化流程,为文化时尚企业在注册、变更、奖励兑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鼓励各街道、慈城镇、文化时尚企业通过整合房地产资源,利用相关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具体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大文化时尚人才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培养、引进文化时尚产业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 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文件执行。


   四、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实施意见扶持范围内的同一文化时尚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除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涉及销售额、营业额等相关补助事项均不与《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14号)相关补助重复享受;涉及已享受“一企一策”、“一园一策”补助的园区或企业均不享受本暂行意见相关补助。符合市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税收及其它扶持政策的,优先给予办理,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办法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享受重点扶持企业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中第十八条第(一)项第4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等条款不与《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14号)相关补助重复享受;同时与 “一企一策”、“一园一策”补助等重点扶持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中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等补助条款以外,其他补助均不受《江北区扶持企业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区政发〔2015〕13号)文件关于企业财政贡献相关条款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若今后遇国家、省、市级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近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4月11日起试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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