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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余科〔2016〕10号
2016-08-05 1255次 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
    

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和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经费的审定及拨付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和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浙江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等。地方创新载体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八条 支持额度


  (一)科技企业:


  1、检验检测: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且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服务总费用的30%。


  2、技术开发: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的可申领创新券。项目结题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可抵用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20%的创新券,单个项目创新券抵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结题且申请发明专利的,可抵用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30%的创新券,单个项目创新券抵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创客(或创客团队):


  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检验检测或技术开发实际支付服务总费用的50%。


  第九条 对在科技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创新载体,市科技局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和科技服务资格申请。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等,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采用企业兑现的方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查后给予兑现拨付。兑现时,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根据开展的服务类别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例如:《余姚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和项目结题报告等。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又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经费支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总量控制、分批申领、分批发放,当年创新券财政安排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所发放的创新券有效期至发放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逾期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资金在科技政策资金中列支,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现现金和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创新载体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其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和科技服务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余科【2015】27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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