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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信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16〕89号
2016-01-01 686次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鄞州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区内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鄞州区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补助,以及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的补助,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创建成功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咨询服务优质、咨询队伍稳定且业绩递增显著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给予补助,以支持我区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企业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上一年度企业未发生亏损;

 

4、接受专业机构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

 

 5、企业无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
    

(二)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1、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报区经信局备案;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从事咨询诊断的专业工作人员5人以上,有丰富的咨询诊断经验,并有保持良好联系的外部专家资源;

 

4、规定时间段内与本区企业签订管理咨询合同项目10个以上,且取得相应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经申报,验收合格后,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按不高于认定咨询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按当年为我区企业服务取得的管理咨询收入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在享受区政策的基础上,创建成功的(以文件为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于7月初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凡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签订管理咨询合同,且未获得过补助的管理咨询项目都可列入本次申请:9月初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管理咨询机构在10月初),向区经信局申请补助资金。

 

(一)区级管理咨询和创新项目材料要求:

 

1、立项申请材料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2、项目申报材料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材料要求:

 

1、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至少5名从事咨询诊断专业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连续3个月的工资清单;

 

5、2016年9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期间,与本区企业签订的管理咨询合同和业务收入发票。

 

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其它表格可从区经信局网站(www.yzjx.gov.cn)上下载。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园区,企业和咨询

 

机构可凭文件到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园区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本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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