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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高科〔2015〕37号
2015-08-24 579次 已失效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城市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外贸稳定增长

 

  (一)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出口总额排名在全区前五位且增幅高于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进口总额排名在全区前五位且增幅高于5%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二)加大招商引贸力度。鼓励外来企业来我区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外贸公司并承诺经营3年以上,且当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区境外重点展会并经过经发局报名确认的企业给予综合费补助,其中亚洲地区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每个摊位补助2万元;对企业参加高新区境内重点展会(消博会、能博会、服博会、智博会、APEC展、中小展、大连软交会、家电展、乌洽会、东盟博览会等)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的补贴;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的,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的补贴;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防范出口风险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年度投保支出5000元以上,按实际支出20%比例进行补助;对年进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再给予10%补助;最高均不超过20万元。

 

  (五)企业信用认证奖励。对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进一步推进外资利用水平

 

  (一)鼓励引进先进项目。对新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通过年终综合绩效评审,年实到外资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贷款。对当年新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融资期限1年以上、融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纳入实到外资统计范围的境外贷款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进一步推动企业“走出去”

 

  (一)对新批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批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兴办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等企业,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新批项目当年汇出外汇(或实物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二)对新获外经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咨询业务的企业,实际完成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进一步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一)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上规模奖励。对当年通过商务部认定的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

 

  (三)服务外包出口奖励。对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额(以商部务网上统计数据为准)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有补助(奖励)金额,不受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

 

  (二)本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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