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科计〔2015〕20号
2015-04-07 1798次 已失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制定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7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产学研用合作、对外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加快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在同一个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完成人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推动了学科或相关领域的重大发展”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多次获得省、市科学技术奖,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是指第一完成人3次以上(含3次)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三)所称“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是指成果转化为产品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四)所称“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重要影响”是指其主要学术观点已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多次引用,且被引用次数在本学科中位居前列。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是指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预报监测防治等科学技术。

  

   所称“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可推荐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可推荐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项目

  

  技术思路新颖,在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得相关专利管理机构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获得相关专利管理机构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推荐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创新,获得相关专利管理机构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推荐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项目

 

   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大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可推荐一等奖。

 

   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推荐二等奖。

 

  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三等奖。

  

  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由公务员为主完成的属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列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是指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业机构等相关人员和未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管理部门人员。在制订科技创新政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推进区域科技进步与交流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开发利用科技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机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二)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在组织、落实所在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利用外部资源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本单位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加大本单位的创新投入,推动创新政策制订,营造创新氛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本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所在单位对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促进推动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服务机构人员。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相关人员。


  (五)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营造创新氛围,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协助引进科技创新人才,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除第十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经自主申请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的“院士联名推荐”是指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且每人每年度可根据自己所从事专业推荐1项(1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技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必须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将推荐材料送交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和社会安全、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在下一年度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若第2次申报仍未获奖,如需再次推荐须隔一个年度进行。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获奖者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公布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和项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相关专家是指各行业评审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行业初评分组视年度申报奖励情况确定。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15名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市科学技术奖“初评”是指以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初评结果,可按高于《奖励办法》设定的奖项数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初选名单,具体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不超过12名,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2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24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55项。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答辩。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科学技术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市科学技术奖部分奖项可以空缺,得票相同但不能同时进入获奖范围的,以初审得分高低排序。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异议的调查处理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须注明异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相关部门、人员对提出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意见。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在规定的自公示截止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不能核实的取消获奖资格。


  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从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市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1000万元专项作为科技奖励及相关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获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与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与被推荐的奖项、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取消科学技术奖励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