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5 月25日
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初创型科技服务业培育力度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江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以下简称众创平台)是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江东区科技服务业领域,以创业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在孵企业和项目)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和项目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凡在正式建立后,自愿向江东区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平台,纳入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管理范围,每年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原则
市场导向、支持培育、自愿备案、绩效考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众创平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众创平台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已经在江东区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四)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其中在孵企业和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平台提供给在孵企业和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项目数原则上在15家(项)以上。
(六)众创平台自身拥有基本的、保障正常运行的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融资、管理、商务、市场、国内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众创平台的备案和绩效考评
按年度工作计划数,江东区科技局常年受理众创平台备案申请。
(一)申请备案的众创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运行管理制度;
4.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5.孵化场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的协议;
6.在孵企业和项目融资服务证明材料;
7.与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的合作协议;
8.在孵企业和项目证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备案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江东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备案审查:江东区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的众创平台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查;
3.备案管理:凡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平台,纳入江东区科技局对众创平台工作的绩效考评和支持范围。
由众创平台自行申请绩效考评。江东区科技局负责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众创平台进行绩效考评。
(一)申请绩效考评的众创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绩效考评申请表;
2.众创平台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附1个以上典型服务案例);
3.其他按照考证表要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绩效考评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江东区科技局提交考评申请材料;
2.现场考核:江东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纳入管理的众创平台绩效考核内容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后,出具绩效考评分值。
3.绩效评定:江东区科技局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考评分值为基础,确定众创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等级。
第八条 众创平台的资助
(一)众创平台通过备案审查后资助启动和开办经费20万元;运营正常的在次年给予宽带接入费用、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用房部分房租等投入资助30万元。
(二)众创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合格的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考评达到良好和优秀的,再分别奖励经费30万元和80万元,奖励经费于考评后的次年给予。对于考评不合格的众创平台当年取消资助,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备案资格。
(三)所有纳入管理的众创平台均需参加绩效考评,如未参加则视为自动放弃管理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东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