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8日
抄送: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2014年11月3日印发
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慈党〔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有关科技扶持政策,优先推荐上级科技型企业及科技项目。
第三条 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分为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头雁”企业,实施梯队培育计划、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雏鹰”企业分为“雏鹰”培育企业和“雏鹰”计划企业。“雏鹰”培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企业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三)企业有未来3年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具有向市“瞪羚”和 “头雁”企业发展的意识。
(四)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绩效考核奖励及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健全。
(五)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已申请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市“雏鹰”计划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二)、(三)和(四)之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二)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
(四)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7%以上。
第六条 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列为市 “瞪羚”企业。
第七条 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市“头雁”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慈溪市创新型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市“雏鹰”企业根据专家评定情况择优确定,“瞪羚”和“头雁”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确定。
第九条市“雏鹰”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地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三)市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的企业。
(四)拟认定的慈溪市创新型“雏鹰”企业在“慈溪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条 申请市“雏鹰”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慈溪市创新型“雏鹰”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各项管理制度等;
(四)企业未来三年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五)企业盖章确认的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清单。
第十一条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市“雏鹰”企业认定后应该积极创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未被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取消其市“雏鹰”企业资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报市“雏鹰”企业。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或被取消的,将同步取消企业的市“瞪羚”企业或“头雁”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2009年11月联合发布的《慈溪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