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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信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象经信〔2015〕114号
2015-06-26 903次 已失效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26日

 

  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设立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机器换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新办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

 

     项目确定原则上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机器换人”项目;

 

  (三)重点先进设备补助项目;


  (四)普通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

 

     (二)纳税信用、资金信用、会计信用良好;

 

     (三)项目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在本县区域内实施,建设期不超过二年;

 

     (五)项目或设备不在《2015年度象山县技术改造负面清单》(附件2)范围内。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要求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占比7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重点支持:

 

     1、新装备产业:海工与石化装备、新能源装备、高端基础件、高效节能设备、通用航天装备;

 

     2、新材料产业:海洋新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功能材料;

 

     3、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海洋生物医药和制品、生命健康医疗设备。

 

     “机器换人”项目要求一年内“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项目不在此列),减员增效作用明显,重点支持:

 

     1、针织服装:吊挂系统、智能集成自动裁床、全自动印花机;

 

     2、汽模行业:机器人、机械手、集中供料系统、自动化装配生产线等;

 

     3、食品加工:去皮去核等自动化加工设备、全自动切片去皮剔骨等设备;

 

     4、电子信息:自动化装配生产线、多工位合成设备;

 

     5、经认定的自动化生产线和自动化设备:企业自购设备,通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再设计和改造;或企业自行研发的多工位(非标)自动化生产设备且财务上能准确反映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部分;

 

     6、其他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智能化加工中心、自动焊接、自动喷涂、自动化生产流水线、高速高效关键生产设备等示范引领项目。

 

     重点先进设备补助范围:列入《2015年度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扶持设备清单》(附件1)的设备。

 

     普通技改项目要求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6%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中的“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按8%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他设备达到补助要求按4%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购置《2015年度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扶持设备清单》里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一次性补助,单台套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4%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创意设计中心,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购置象山本地企业生产的装备,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级财政扶持,同一项目市县二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2%。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验收、拨付

 

     第九条  申报、评审

 

  (一)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申请资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立项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清单。

 

     (二)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投资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企业就项目申报应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项目进行评审,经会审后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四)重点先进设备补助项目在年度企业申报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时,企业根据《2015年度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扶持设备清单》分类填报。

 

     第十条  验收、拨付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竣工后,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

 

     (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技术改造专项竣工项目的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经鉴定后符合条件项目的投资额进行财务审计。

 

     (三)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会审,确定项目补助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双方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户开户银行帐号直接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标准

 

  (一)上述项目所指设备是单台(套)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主要生产设备(其中“机器换人”项目机械臂等设备单台(套)价格允许在3万元(含)以上)。

 

     (二)项目所购设备或技术已付款80%及以上按全额计算,付款大于60%不足80%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低于60%不予补助。采用融资租赁或按揭方式购置的,标准放宽10个百分点。

 

     (三)所有形式的现金支付不予补助。

 

     (四)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应附收款企业盖章确认后的收据证明。

 

     (五)列入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换人”等项目,竣工后实际投资额在要求标准以上,且与计划设备(技术)投资相比增减在20%(含)以内的予以认可;增减在20%至30%(含)之间,报经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经双方同意后给予认可;减少30%以上,不得享受专项补助;增加30%以上的按30%计算;普通技改项目按增减40%标准计算。

 

     (六)计划项目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二个月降1个百分点补助标准,以此类推,六个月未能竣工,不予认可。受不可预计的原因造成项目推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七)行业因节能、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利用成熟技术和设备构成的自动化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为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不在“机器换人”项目补助范围。

 

     (八)“机器换人”项目中与机器人、机械手、智能控制系统等相连的生产设备;不能实现规模效益的高速或数控磨床、铣床、冲床等少量设备;以辅助形式出现的抛光、磨边、折边机等设备,不属于“机器换人”项目补助范围,符合普通技改项目要求的,按普通技改项目标准补助。

 

     (九)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项目,经验收后达不到专项要求但仍能达到普通技改项目要求的,按普通技改项目标准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查,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度情况表及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项目的申报、验收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或有重大环保、安全等问题的,不得享受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4]90号、象财企[2014]27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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