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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及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 2015 〕46号
2015-08-12 649次 已失效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引进新的成果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科技合作补助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指鄞州区企业单位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补助资金和优秀合作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一部分 合作项目补助


  二、 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合作项目资金补助,是指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依需求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和联合共建非独立注册的科研机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第四条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补助条件


  第五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者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2、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5、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6、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7、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六条 合作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区政产学研平台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4、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7、其它可以证明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院所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1、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2、如项目通过科技转移中介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八条 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5、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6、经费预算;


  7、年度进度和目标;


  8、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9、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第九条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2、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3、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合作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在受理合作项目时,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底截止。


  五、审核、评审及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2、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3、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4、其它。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十八条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入选推荐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补助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其中,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补助额度最高50万,国际合作项目补助额度最高100万;技术成果攻关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补助额度最高40万,国际合作项目补助额度最高80万。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60-69分为5-10%;70-79分为10-20%;80-89分为20-30%;90分及以上为30-40%;


  第十九条 对入选的合作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补助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必须在有效合同期内申报,当年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且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部分 优秀合作单位奖励


  六、范围及对象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鄞州区与国内知名高校院所的紧密联系,促进我区科技合作工作,对在鄞州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上注册的重点高校院所,并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所给予的经费奖励。每年奖励重点高校院所10所左右。


  七、补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优秀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条以上(前五条)基本条件:


  1、全面配合区产学研战略联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工作,把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和科研资源积极整合到平台上来,并把优质高技术项目优先向我区企业推介,把项目落地作为衡量优秀与否的重要指标。


  2、当年内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3、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区开展的科技合作对接交流活动;


  4、积极组织专家教授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


  5、积极配合我区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6、主体业绩原则上要求是双方科技合作管理部门牵线并落实的。


  第二十四条 优秀合作单位的经费奖励的申报,须提供以下电子版申报材料:


  1、与我区科技合作情况报告总结和计划安排;


  2、与我区企事业单位项目合作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3、为鄞州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9月底截止。


  九、评审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优秀合作单位的经费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其与我区开展合作等情况提出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拨付奖励经费。


  十、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视情节严重,可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十一、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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