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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高新区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甬高新〔2011〕148号
2015-08-27 667次 已失效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积极性,完善上市梯队,引领产业升级,调优经济结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大会会议精神,按照“统筹、整合、培育、优化”的工作思路,强化对区内优势资源和区外优质资源的整合利用,注重对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引导培育,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工作目标。积极争取新三板扩容试点,着力优化挂牌及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不断充实“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报一批”的培育梯队。“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20家左右的拟上市企业队伍和20家左右的拟挂牌企业队伍,力争到“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达到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10家,促使高新区成为“宁波上市公司板块”的重要增长极。

 

  二、充实上市企业梯队

 

  (三)强化对区内优势资源和区外优质资源的整合利用。营造良好的上市氛围,适时组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金融意识、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鼓励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落户高新区,同时加强对本土化运营的证券中介机构及投资机构的培育,不断加快金融资源集聚。

 

  (四)注重对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引导培育。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育引导;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的科技型企业,创造条件使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五)进一步提高财政奖励力度,不断优化高新区上市政策环境,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六)明确上市培育对象。被列为高新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高新区。

 

  (七)加大对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奖励力度,缓解企业上市前资金压力。被确定为高新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在上市工作过程中达到下列阶段的,可分别申请相应奖励和补贴:

 

  1、拟境内上市的公司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工作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

 

  2、拟境内上市的公司将申报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 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

 

  3、拟境内上市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80%予以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成功上市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

 

  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上市。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给予配套奖励500万元。

 

  (八)加大对企业参与新三板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企业在进入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达到下列阶段的,可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1、确定进入新三板挂牌计划的,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20万元奖励;

 

  2、企业在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后,给予30万元奖励;

 

  3、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当年起3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九)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产生的税收,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十)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账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的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全额给予奖励。

 

  (十一)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据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记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跨年度摊销。

 

  (十二)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和补贴只能享受一次。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十三)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将通过优先资源配置、加强政策扶持等办法进行重点培育。

 

   四、工作要求

 

  (十四)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上市工作对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形成共识,增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推动企业上市的工作力度。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经济发展局要对上市培育对象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全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十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并积极保持同市级主管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等的沟通联系,促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事项

 

  (十七)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条款和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十八)经济发展局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请等工作。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国家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实施办法》(甬高新[2009]6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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