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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关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01 658次 已失效


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区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82号)精神,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区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规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应用补助;

 

  (二)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三)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补助;

 

  (四)软课题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报应用补助条件包括:

 

  (一)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业务流程优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

 

  (二)项目实施可行性强,应用技术成熟稳定,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及服务费投入比例占总投入比例在50%以上;

 

  (四)项目应用效果良好,有利于提升申报单位的管理和研发能力,项目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六条  申报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包括:

 

  (一)需是涉及网络与通信、数字视听、计算机设备、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领域,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集成研发和产业化;

 

  (二)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已发生销售20万元以上;

 

  (四)对本区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七条  申报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补助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信息技术建设管理组织健全,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有信息技术建设的所需资金保障,投入资金符合规定,软、硬件和运营费用投入比例合理;

 

  (三)已完成信息技术阶段性改造,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系统,系统以软件应用为核心,配套设施齐全,设计先进,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

 

  (四)应用效果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项目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八条  申报软课题补助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课题的研究基础、实施条件和科研能力;

 

  (二)课题组长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多年从事本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担任,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三)课题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预期目标明晰和综合社会效益高;

 

  (四)课题能立足全区产业发展现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为产业主管部门提供较为可行的理论指导,为地方产业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五)课题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并给予评定相应等级。

 

  第九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项目投入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中相应的软件购置费用;

 

  (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投入费用;

 

  (三)项目的监理、咨询费用;

 

  (四)项目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以及经认可的必要设备。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应用补助额度

 

  1、对经评审验收的应用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由区属软件信息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研发和产业化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验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补助额度

 

  对列入的推广示范项目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集成服务的,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四)软课题补助额度

 

  1、对经评定列入的重大软课题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2、对经评定列入的一般软课题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应用补助、研发和产业化补助和软课题补助每年分二批,一般分别为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受理,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补助一般在10月份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智慧办。

 

  (一)申请应用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申请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和集成服务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相关获奖证明材料或荣誉证书

 

  5、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申请软课题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软课题项目申报书;

 

  2、软课题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智慧办。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智慧办责任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智慧办责任科室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智慧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智慧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智慧办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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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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