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在我区注册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二)在我区注册的软件、信息技术、金融、商务、科学研究和技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总部、“互联网+”等新业态领域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资质认定补助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骨干)软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的资金申请,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市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被市场监督部门授予国家级、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投入补助
软件研发项目补助。对完成软件研发且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入给予15%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技术设备补助。经主管部门审核,年研发、检测、实验设备及技术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服务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电子商务平台投入补助。对投资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服务器、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工业、贸易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软件、服务器、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的6%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网络费用补助。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器托管费用按30%予以补贴。
并购补助。吸收合并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并购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后,被并购企业入驻园区的,并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网点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开设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当年每新增1家实际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网点,给予10万元网点建设奖励。
宣传推介补助。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总部企业,开拓市场进行市场宣传推介且年宣传推介费超过1亿元的,按当年市场宣传推介费实际支出的2%给予补助。对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网上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年网上推介费超过100万元的,按当年网上推介费实际支出的2%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成效奖励
上规模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盈利的软件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行业重点企业奖励。(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盈利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2)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五位的盈利软件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3)对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盈利的前5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年服务收入1%予以奖励。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列入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各类攻关、研发项目,在区内产业化取得明显成效的,按产出业绩(销售收入、税收、利润)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前五位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
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会员补助。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5000户、1万户的,或平台企业年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加入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第一部分资质认定补助所涉补助(奖励)金额,不受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
(二)总部是指涵盖管理、研发、金融财务、销售等职能,实现或部分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拥有一定数量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科技服务业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商务服务业(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监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评估等建筑服务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仅指基于Internet网络开展商务活动或提供增值服务的平台型企业。
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应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
(三)本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