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奉化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宁波市发展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奉化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奉科[2012]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力求项目资金安排体现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农业与社会发展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等。
第五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配套已被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农业及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二)培育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本市特色农业和效益农业的发展,针对农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2、实用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开始应用,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地区农产品经济中占有较重地位,具有较优良的品种和一定的种植(养殖)规模,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
(三)扶持市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
(四)扶持市本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1、人口健康;2、公共安全;3、科普宣传及创新平台建设、4、生态环境。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原辅材料费、种子种苗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能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七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上述支出范围,按照专款专用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经费安排额度:
(一)配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项目的经费,一般按上级要求的25-50%配套,且每个项目的配套经费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二)市本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培育,每个项目资金安排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三)市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个项目资金安排一般为3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供如下材料:
1、《奉化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其他需向市科技局提供的有关材料。
并对上述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负责。
(二)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农社科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实地察看核审,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的意义、先进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形成项目情况说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然后按局务会议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方案,与市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实地评估复审,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配套上级已立项的项目,原向上级申报的资料可兼用,不需重新申报,并依据上级立项文件核定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一般由市科技局按项目立项文件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的告知函上签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配套上级立项的项目,按上级项目验收要求并与上级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本级科技项目验收,采取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以现场核查形式进行。
同一家单位有2项未验收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已资助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新的科技项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有关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1、虚报项目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挤占、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
4、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5、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6、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奉化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