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决策部署,推动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农业企业稳定发展,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宁波市农业局
2016年8月29日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农业企业发展质量,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培育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左右;计划参加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70个左右;计划创建国家级品牌5-8个、省级品牌50-60个、市级名牌100-150个。
二、补助对象
(一)境外展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品牌创建: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
(三)龙头企业:新申报认定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境外参展企业:年初申报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的境外展计划,且当年参加境外展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品牌创建企业:当年获农业、市场监管或质监等部门品牌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
(三)农业龙头企业:当年被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四、补助标准
(一)境外参展企业。按年初申报的展位数及展位费,市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品牌创建企业。市级财政按8万元(国家级品牌)、4万元(省级品牌)、2万元(市级名牌)、0.5万元(发明专利)的标准实行定额拨付。县(市)区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应政策自行确定。
(三)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市级财政按30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认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市级财政按20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市级财政按10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县(市)区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应政策自行确定。
五、市级资金分配
(一)境外参展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申报计划和展位费预算进行分配,实行预先拨付,年底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实结算,次年多退少补。
(二)品牌创建奖励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初预报数和市级财政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实行预先拨付,年底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实结算,次年多退少补。
(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费。市级财政按上年度认定数量和市级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实行定额拨付。
六、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
1.境外参展企业。根据年初省农业厅计划安排,各参展企业在完成参展任务后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提出经费补助申请,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汇总并组织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局。
2.品牌创建企业。企业根据当年品牌创建实施情况,以农业、市场监管或质监等部门认定文件通知为依据,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提交经费申请,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申报认定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发文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提交经费申请,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批
1.境外参展企业。市农业局产业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及省厅境外展目录,对报送资料进行审阅核对后,提交市农业局党委审批。
2.品牌创建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农业、市场监管或质监等相关部门发文通知,对报送材料予以审核后报请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文件予以审核把关,确认后报请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管理服务
(一)加强计划申报,积极组织参加省农业厅组织的“境外展”,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大宁波特色优质农产品影响力。
(二)强化精准服务,加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分类指导,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动态监测,推动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