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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6〕45号
2016-07-18 775次 已失效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鄞州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补助

                    

    二、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其基本范围如下:

  

  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作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运行网站,对分布在平台覆盖区域内各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大型仪器进行整合集成和有效配置,实现资源的协作共享,充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节约用户的使用成本,使仪器设备提供方得到合理的使用收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研发创新和实验协作平台。整合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含研发中心)形成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组成新产品研发系统,促进研发机构间的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合作,为产品技术集成创新思想的形成和研发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开展合作研究和委托开发,推动建立与产业间的技术创新联盟。

  

  3、行业(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区域内行业(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平台)的建设,联结研发和试验 协作平台为各行业(专业)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系统和完善的行业(专业)技术服务链。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7、科技成果转移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海内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企业和投资机构形成技术转移网络;联合从事国际技术转移的知名机构、全国技术市场、技术成果评价、交易、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机构组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使平台成为技术与产业的桥梁。

                   

    三、补助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  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分为在我区内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和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补助三类。

  

  第四条  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优势,由合作、独建、联建等多种形式,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他方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对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基本原则是:

具备市级资质(资格)的,补助30万元;具备省级资质(资格)的,补足40万元;具备国家级资质(资格)的,补足50万元。

  

  第六条  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利用企业具有的科技人才、仪器设备等优势,通过合作、委托、授权等多种形式,为第三方提供相应科技公共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对非独立注册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基本原则是:

通过授权(委托)、合作等多种形式,而具备市级资质(资格)的,补助15万元;具备省级资质(资格)的,补足20万元;具备国家级资质(资格)的,补足25万元。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补助是对引进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所给予的经费奖励。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总部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总部在鄞州区内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经营期满一年以上;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界定的范围)不少于1000万元;

   

  5、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依该规定)50人以上,并有明确的工作(行业)带头人;

    

  6、科技服务机构总部应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及资源综合优势;

    

  7、科技服务机构总部服务方向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

  

    四、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4、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5、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6、工作(行业)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

    

  7、上年平台服务项目(内容)清单,包括每项服务的内容或名称、服务单位、服务时间、服务收入及服务收入合计等(含收入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补助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7月底截止。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单位,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经费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经评审后提出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拨付奖励经费。

                  

    第二部分 技术中介机构补助

                     

    五、范围及对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六、申请、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技术中介机构补助,基本原则是:

  

  在上年度协助鄞州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科技攻关或成果转化合同并实际发生交易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5万元;实际发生交易费用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10万元;实际发生交易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20万。

  

  第十八条 申请技术中介机构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技术中介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4、协助鄞州区企业的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协助鄞州区企业的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需包括:

  

  1、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合同复印件

  

  2、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3、支付凭证及发票

  

  4、三方委托合同或证明

  

  5、技术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补助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9月底截止。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介机构补助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第十七条”的要求制定补助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拨付补助经费。

                    

    七、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补助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补助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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