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安监部门、卫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市本级及各区(包括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2)。
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市本级及各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见附件2):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工伤发生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伤害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工伤发生率年度统计,按《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时间确认。
(三)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
6.用人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五、其它
(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范围内实施。因政策方案推迟执行造成用人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退补。
(二)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三)各县(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划分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应按部、市政策文件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根据各地基金实际收支情况适当调整确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市本级及各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
行业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一类 | | | 0.2% | 0.24% | 0.30% |
二类 | 0.20% | 0.32% | 0.4% | 0.48% | 0.60% |
三类 | 0.35% | 0.56% | 0.7% | 0.84% | 1.05% |
四类 | 0.45% | 0.72% | 0.9% | 1.08% | 1.35% |
五类 | 0.55% | 0.88% | 1.1% | 1.32% | 1.65% |
六类 | 0.65% | 1.04% | 1.3% | 1.56% | 1.95% |
七类 | 0.80% | 1.28% | 1.6% | 1.92% | 2.40% |
八类 | 0.95% | 1.52% | 1.9% | 2.28% | 2.85% |
浮动办法 | 按收支比例 | <50% | 50-80% | 80-120% | 120-150% | ≥150% |
按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1.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 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用人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