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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5-11-25 513次 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县政府同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到0.5%。


  二、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申报时职工实际工资确定。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三、费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


  费率调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报经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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