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县政府同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到0.5%。
二、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申报时职工实际工资确定。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三、费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
费率调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报经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