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区节能降耗工作,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2015年宁波杭州湾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3.5%,“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1%以上的工作目标,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实施工业三年翻番计划的若干意见(2013年-2015年)》精神,作为单项考核,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生态生产生活、宜居宜业宜游”国际化新城区的总体目标,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约用能作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按照总量控制和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相衔接的工作要求,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积极选用节能设备,合理优化用能结构、拓展可再生用能,实现能源使用的高效配置,充分发挥政策导向、舆论监督、责任追究的作用,促使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实现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
二、考核对象:杭州湾新区年综合能耗500吨标煤以上企业。
三、考核时限: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考核办法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考核责任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各企业依据节能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要求,在年终开展自评打分,并将自评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结合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打出考评分。
(一)考核等级
考核计分采用100分制,经自评、复评,根据考核分值高低,前三名为考核优秀、第四至九名为考核良好,完成节能关键性指标的(万元产值能耗、万元增加值能耗)为合格,未完成的考核为不合格(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可以剔除可再生能源用能消耗量)。
(二)奖惩措施
1、奖励办法: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奖励8万元/家,考核为良好的企业奖励3万元/家;对考核优秀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奖励3000元;对考核良好企业的节能管理人员奖励2000元;对考核合格企业的节能管理人员奖励500元;
2、处罚措施:
(1)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企业和法人均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扶持政策;
(2)结合有序用电工作,在有序用电期间,对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企业,先行实施限电、停电。
(3)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进行项目用能审批,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实施能源监察,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不整改的上报宁波市经信委。
(4)对节能降耗工作中瞒报、虚报、拒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