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44号)、《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4〕23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区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镇海区全社会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镇海区全社会的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行业整治等工作;酸洗行业整治等其它专项整治行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由镇海区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淘汰办”)、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外包和竞争性分配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五)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六)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
(七)其他节能降耗推进工作。
第六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二)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
(三)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示范项目;
(四)其他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的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1、对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煤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认定年节能量的150%一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给实施项目的企业,50%奖励给区内实施项目的能源管理公司,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鼓励节能计量系统改造项目
对经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给予3万元以内奖励;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
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及研发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奖励,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对当年列入市级及以上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其中对新列入导向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列入导向目录的企业,新列入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续列入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能源综合利用
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
(四)实施节能考核奖励
对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达到完成等次的,按年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和年耗3000吨标煤以下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1、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达到双优等级的,奖励20万元。同时给予审核辅导费50%的补助,补助辅导费每家不超过3万元。
2、对新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绿色企业,经认定,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开展节能专项行动
对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诊断、电平衡测试、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七)鼓励开展注塑机节能改造专项行动
对完成注塑机节能改造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照市级要求进行补助。补助办法参照《宁波市注塑机节能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节能办〔2015〕7号)执行。
第八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对列入区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由各镇(街道、园区)自主开展区块(行业)整治的,采用竞争性分配的方式予以补助,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整治提升的要求执行。
(二)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
对列入市级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区级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根据项目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80万元。
(三)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示范项目
对列入市级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区级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示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六)项目建设跨年度的,项目竣工并运行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方可申请节能奖励。
第十条 对节能改造项目,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审核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后由企业根据验收结果申报资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主要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节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2);
(五)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附表3);
(六)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4);
(七)节能量审核报告;
(八)专家节能量认定情况;
(九)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附表5);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宁波市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竣工后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后由企业根据验收结果申报资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主要申报材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二)镇海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6);
(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账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六)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附表5);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清洁生产项目,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审核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后由企业根据验收结果申报资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主要申报材料: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附表5);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三)咨询合同复印件;
(四)咨询辅导费发票复印件;
(五)咨询辅导费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审核备案。由区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资额审核,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主要申报材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附表5)及投资明细表(附表4);
(三)项目财务核算账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四)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设备)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企业向区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审核备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主要申报材料:
(一)镇海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7);
(二)镇海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附表8);
(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
(四)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
(五)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核定);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开展其它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项目)进行补助(奖励)时,根据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项目)总体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 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计算按《宁波市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有关暂行规定》(甬经信节能〔2011〕325号)执行,对其节能量和投资额的审核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的投资额审核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经费采取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从区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8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本《办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综合运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在申报本《办法》专项资金时,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镇海区实施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4〕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财政配套的,按照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市级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参照《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4〕23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zhjxj.gov.cn)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执行,由区节能办、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