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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商务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仑商务〔2015〕53
2016-12-07 755次 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精神,经审议通过《北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7日


北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仑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加快推进电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4〕77号)、《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关于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


   从区外引进的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投资额(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下同)达到200万元,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关于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扶持


   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对盘活利用我区闲置资源,开发运营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且有实际经营业绩的企业主体,按照建筑面积、交易规模等情况,给予项目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综合扶持(原则上,综合扶持的金额不得高于园区运营企业在建筑物改造装修及软硬件等方面的投资总额)。


   1.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数量达到30家、8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内企业网上销售总额首次突破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电子商务服务园区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0家、15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运营企业服务性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按服务性收入5%给予奖励。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电子商务创客园区(众创空间)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且具备50个开放办公位的,给予20万元补助;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左右,且具备100个开放办公位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创客(合同期在一个月以上)达到100人次、200人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对创客项目围绕商业模式指导、业务流程优化、风险控制、市场推广、投融资对接等内容开展服务,每年服务创客项目数量达到50个、100个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关于行业性电商平台的扶持


   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成立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并建设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在申报年度内有实际交易业绩。对B2C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含网络设备、软件开发、宣传推广等,下同)10%给予补助;对B2B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对O2O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含网络设备、软件开发、市场推广、仓储和服务网点设施设备新增投资额等)30%给予补助。以上各类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关于电子商务物流项目的扶持


   在我区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同城快递配送中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新增投资额(含信息系统、设备、固定资产以及终端智能箱柜等设施,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投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关于电子商务企业做大规模的扶持


   对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平台企业,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按照网上零售额(或销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分级奖励。


   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B2C类企业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奖励。


   B2B类企业申报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开展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电商人才培训、大数据、云计算、智慧物流、支付服务等业务的企业,不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园区的运营企业)在申报年度实现服务收入(不包括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物业及后勤保障等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B2C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报年度平台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B2B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报年度平台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扶持


   1.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对盘活利用我区闲置资源,开发运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且有实际经营业绩的企业主体,按照建筑面积、入驻企业数量、销售总额、园区宣传推广等情况,给予项目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综合扶持(原则上,综合扶持的金额不得高于园区运营企业在建筑物改造装修及软硬件等方面的投资总额)。


   (1)园区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80家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


   (3)园区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成交总额首次突破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补助。区内企业在国外以自建或租用形式建立海外仓储设施,根据当年建设费用或租金费用给予50%以内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B2C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奖励。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奖励。


   5.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开设电商交易网站(平台),且申报年度成交额达到100万美元,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关于电商人才培训服务的扶持


   具有培训资质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提供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根据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费用标准的50%-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第十一条  关于电商示范创建的扶持


   1.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奖励。


   2.被浙江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被宁波市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


   4.被认定为宁波市电子商务创新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二条  关于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活动的扶持


   支持各类电商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区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等载体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费用支出等情况,按实际支出的3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领域、行业企业(包括旅游、文体、交通、农村农业、城乡社区等)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有突破和创新的,根据其投入、影响力及应用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若上述政策条款未有涵盖,对北仑区(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等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局申报,区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单位(企业)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业务收入、电商业务投入等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根据审核结果,区商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享受的企业(包括电商园区入驻的企业)要求在北仑(开发区)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往年获得同一项目条款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在原已获得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差额原则享受。若政策兑现超过年初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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