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补助对象
我市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工业企业
二、奖励补助项目
(一)进连锁商超奖励。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跨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或跨省门店总数超过2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再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以上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广告投放奖励。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所需资料
(一)申报连锁商超销售奖励,需提供获得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证明;企业与连锁商超签订的销售合同;企业对连锁商超的销售发票复印件;连锁商超销售汇总表(附表1)
(二)申报广告投放奖励,需提供获得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证明;企业与省级卫视、央视广告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复印件;广告合同排期;广告播出时的即时录像带;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和银行汇款单复印件;省级卫视、央视广告费用清单(附表2)。
四、奖励补助申报及兑现
各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地经发办(科),各地经发办(科)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并确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五、相关说明
(一)省级卫视及央视广告投放费用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播放所对应的费用核定。
(二)商超销售额指企业产品在商超的实际销售额(不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