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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余政办发〔2014〕76号
2016-04-23 613次 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省、宁波市有关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自律


  (一)坚持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


  (二)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订年度增资计划,可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股权投入、自身经营利润转增资本等方式扩充资本金,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担保机构要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力,建立起良好的行业口碑,壮大担保规模。要注重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加快形成一批富有层次、综合实用的担保人才队伍。


  (四)规范经营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不得分用、占用担保客户贷款;不得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在担保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担保费和其他费用。


  二、优化发展环境


  (五)推动银担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政府职能部门、银行、担保公司三方沟通机制,强化信息沟通与共享,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向。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对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经营期限长、资本实力雄厚、风险防控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要予以重点支持,提高放大倍数,并对所承保的项目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助机制,奖励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量大或为担保机构承担一定风险的金融机构。


  (七)落实融资性担保抵(质)押制度。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三、强化财税扶持


  (八)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九)完善财政扶持政策。2014-2016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出台《余姚市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推荐并帮助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提升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


  四、实施有效监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国资公司、人民银行余姚支行、银监余姚办事处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人民法院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十二)明确主要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市经信局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管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会同市经信局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政策制定及相关申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登记事项;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坚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余姚支行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银监余姚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引导建立银行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十三)维护发展秩序。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法规范各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登记事项,并在职能范围内督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未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属性应核定为“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应核定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等,同时加注“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总体情况。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本金使用、担保业务开展、保费收取及风险准备金提取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规范性。强化考核激励,制订并实施《余姚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考评办法》,将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和政策扶持有机结合。


  (十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等情况,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严重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并收缴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升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4年-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有关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原则,实行政府管理、政策透明、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象、条件、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贷款业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增量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2.年末在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上;


  3.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


  4.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包括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和咨询费; 


  5.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机构必须设立保证金专户,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平均不超过3%。


  第六条 补偿业务范围


  1.为余姚市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提供的贷款担保;


  2.为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物流运输、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


  3.为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


  4.为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提供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可视同有效担保(提供企业进账单)。


  第三章  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奖励。金融机构年担保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月均余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月均余额1‰的奖励。对为中小企业融资,且与担保机构建立一定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风险分担不低于1:9比例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年担保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月均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各金融机构合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代偿补偿。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风险代偿的(金融机构已按比例承担风险损失的除外),按不超过实际代偿额的10%给予补助。各担保公司合计代偿补偿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增资补助。新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后,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增资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增资部分2%补助,单个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风险补助。根据担保企业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多少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4%的标准补助;6000万元(不含)-2亿元部分或与注册资本倍数在2(不含)-5之间的部分,按0.6%的标准补助;2亿元(不含)-4亿元部分或与注册资本倍数在5(不含)-8之间的部分,按不超过1%的标准补助;4亿元以上部分或与注册资本倍数在8以上部分,按不超过1.2%的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增量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上年部分(上年不足6000万元的按6000万元计算)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


  代偿补偿、增资补助、风险补助、增量业务补助及金融机构奖励全部纳入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若年度决算超出2000万元预算安排,则相应降低增资补助、风险补助、增量业务补助标准。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助与增量业务补助的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2%。


  第十二条 开展年度考评。每年年初,按照《余姚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考评办法》对上年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评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风险补助与增量业务补助全额发放;考评成绩在70至85分(不含)的,风险补助与增量业务补助下浮10%;考评成绩在60至70分(不含)的,风险补助与增量业务补助下浮20%;考评成绩在60分(不含)以下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安全,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公司必须单独开立一家客户保证金银行存款专户,并将账户开立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未存入客户保证金专门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年度市级财政补助资格。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在每年2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20XX年度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计算表》(见附件2),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经信局(一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五条 审核。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具备补助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确定享受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下达风险补偿文件。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追缴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次年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至8月对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的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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